一、签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书之后是否能够反悔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能够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伤私了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对于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来具体认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损害劳动者利益,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协议,且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待遇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能够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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