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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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后被征用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怎么补偿。
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怎么补偿

一、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怎么补偿

土地承包后被征用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附着物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承包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的,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

征地应当依法及时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地的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域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域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住宅基地建设,提供住宅和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的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补助金。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以后补偿款怎样分配

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征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农村土地征收前有一系列流程,有关文件发行,文件应包括补偿费用标准、配置形式等内容。

2、农村土地征收通知书发布后,被征收地区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不得在被征收的土地上进行栽培、栽培、建设。否则,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3、农村土地征收实行先补后征的原则,不允许强拆暴拆,房屋拆迁时,应注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认真确认合同内容,确保信息完整。

4、农村征收并非所有房屋都能得到补偿,部分房屋不予补偿,如擅自占有耕地建造的房屋、长期空置的中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等。

总之,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后,农民有权要求政府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用条件,经过合法程序,并且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关于土地承包期内被征收怎么补偿,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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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如果你是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那么你应该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国土局进行补偿登记。
4、如果村委把土地补偿费平分了你可以到国土局、镇政府或是纪委等部门反映。具体对于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违约吗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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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享受社保权、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确有必要的;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知情:经农户申请;

4)申请预征听证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1
5)违法举报权;
(6)批复结果知情权、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位置、补偿标准;
(5)参与报批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有权提出裁决申请;(13)拒绝履行政令权;

8)调查结果核准权:对征地补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安置手续;(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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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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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征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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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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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承包的土地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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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特征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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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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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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