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后的土地还可以拿回来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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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要回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在征收土地时,公民应当与政府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用后的土地还可以拿回来用吗,若对于该问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理解。
征用后的土地还可以拿回来用吗

一、征用后的土地还可以拿回来用吗

1、违法征地后可以要回土地。

2、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非法批准的土地应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应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公民与谁签征地补偿协议

公民应当与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就只需要和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签协议就好。

三、征地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四、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这也是征地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出现这一情况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可以走法律处理方式,其中主要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征用土地必须有合法项目、合理的征用手续,一切依照程序走,并且应当给予被征人合理的补偿费用,支付方式限定为先补偿,再征用,确保农户权益,违反该原则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被征人也可以选择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是,关于补偿费用方面,这个是没有具体数额的,因为各个地区有差异,被征用地所处的位置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国家在这一块也是由市县批准征订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

征用后的土地还可以拿回来用吗,依据规定,征地批文失效后,可以回收已经征收的土地。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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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农民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被违法租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127号)相关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20]166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租代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影响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
首先,以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
其次由于粮食价格逐年上扬,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对于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来说,很难达到其所谓的改善生活的理想要求。
最后,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为以租代征的用地方进行背书,“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落地,往往与当地政府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批的高昂成本,加快项目上马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和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地方政府不必为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困扰,更关键的是,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而对用地企业而言,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如签个租地协议,直接用地省时省事又省钱。短期内老百姓能获得短暂的租金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政府会协助占地方办理相关的土地征收审批以达到规避上级政府违法查处后果出现。而此时老百姓等来的不是持续的租金收益而是某一时间段的一次性补偿,这就导致被占地农民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因为相对占地之初进行维权,以租代征形式用地,作为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既可以选择出租也可以拒绝,而对于占地方之所以采取目前的用地形式就是因为短期内无法实现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合法获得用地,间接证明项目在用地上是很着急的,老百姓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争取满意的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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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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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
首先,以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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