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工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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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用工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用工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

一、试用期用工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认定

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乎着劳动者是否能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实践中,用人单位采用这个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不在少数,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也不乏其列。《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因此,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查也是相当审慎、严格。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始终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难点。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证据不足,往往会提供证人证言,但是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就会大大折扣,劳动者一般也不会轻易自认,所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劳动者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一般包括:(1)是否故意。(2)多次。(3)教育无效。(4)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5)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是导致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确定劳动者违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一般应根据劳动法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由于规章制度属于笼统的、规范的文件,对该指定不应随意解释,必须做出严格的限制,尤其在涉及免责条款或处罚条款时候,更应该从严掌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三)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具体体现。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当劳动者从规章制度中无法获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时,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是不妥当的。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另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作用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

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实际上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但该形式却成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证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公示方式。实践中既有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也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张贴于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或网络推送消息。最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举证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五)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

所谓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处罚规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

总之,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审查,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五个要件,则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合理合法,且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五个要件(缺少一个也不行),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要知道,用人单位是可以开除试用期的劳动者。但是,试用期用工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答案就是否定的。这里的“随意”主要就是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开除,自然就是违法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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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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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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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2、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理。
二、长期加班但不付报酬合法吗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针对女职工作了特殊保护性规定,即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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