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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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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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一、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无法履行的合同会被解除,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

在审判实务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常被等同且被交替使用,原因在于二者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并且形成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而合同终止原因除合同解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中止合同和终止合同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

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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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签订了合同,现在我想要终止这份合同,所以我想在这里了解一下合同履行终止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可知,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毕、免除、抵销、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诉,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当出现约定的原因时就依照约定的原因终止合同,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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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设置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对于一些提前终止合同不会对双方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可以约定一方经提前一段时间发出通知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然而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提前终止合同可能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通常只能基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即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解除而终止。在设置时,应当明确约定出现哪些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对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不能约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将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也亦使得守约方利用该条款擅自解除合同。   
(2)存在多个有关联的合同时,应当注意终止条款对关联合同的影响与衔接问题。例如,在同时存在框架合同与具体合同时,框架合同终止,需要考虑具体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履行;相反,某一具体合同终止,需考虑对框架合同及其它具体合同的影响。   
(3)妥善安排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外,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需要善后的问题。例如,设备租赁合同中,合同提前终止可能涉及剩余租赁期限所对应的租赁费用的结清及返还,设备的返还,应当在终止条款中做出明确安排。又如,服务合同中,应当对已预付、未发生的服务费用返还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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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终止后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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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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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事,在合同签订之后应该进行履行。如果一方想要在合同没有履行前进行终止那么应该怎么做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则可以协商另行签订协议。如果对任一一方均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对一方造成了损失,则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进行支付。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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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劳动合同的订立,无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律师回复]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被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有劳动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劳动合同有集体合同的,参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如何避免无效劳动合同
1、坚持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如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为了尽快谋取就业机会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夸大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等。以上行为都会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或部分无效,其结果是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2、签订明确、完整、合法的劳动合同

1)主体要合法。一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三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人,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四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和劳动者本人的签字按指印。

2)意思要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五种。用人单位不可不告知单位的真实情况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录用前的审查,防止劳动者故意隐瞒本人的真实情况。

3)内容要公平。所谓不公平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订立的条款不能缺失。

4)不能违法。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条款不能缺少,合同内容不能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九、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合同规定
1、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6)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

7)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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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终止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终止的条件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的债务已经全部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的;第二种情况:签订的合同因为特殊原因已经协商解除的;第三种情况:双方所产生的债务已经用别的方式相互抵销的等几种情况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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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从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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