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在审判实务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常被等同且被交替使用,原因在于二者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并且形成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而合同终止原因除合同解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无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无法继续执行的合同将会被解除,接着,合同的解除必定引起合同的终止。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我们常常发现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经常被视为相同的概念,甚至在不同情况下互相替换使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都产生了使得原先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走向消亡的效力。
更进一步来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的关联性,即如果某个合同被解除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也就必定终止了。
然而除了合同解除之外,合同终结还可能源于合同的履行、债权债务的相互抵销、清偿提存、债务的免除以及各种复杂的混合情形等其他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这两个概念常常被视作同等的并频繁地相互替换使用,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均会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的彻底消亡,同时也构成了一种从属关系,即合同解除必定会导致合同终止,成为合同终止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然而,除了合同解除之外,合同终止还可能源于其他多种因素,如合同的履行完毕、债权债务的抵销、标的物的提存、债务的免除以及混合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