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旅游受伤算是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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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旅游受伤算是工伤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单位旅游受伤算是工伤吗

一、单位旅游受伤算是工伤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这种由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而员工在旅游中因为工作安排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班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只有合理上班时间内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上班途中指下列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谓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至于是不是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事故的,要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学生实习期受伤是工伤吗

学生实习期受伤不是工伤。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在校生的实习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校生的实习属于学习的一部分,而劳动者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由于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在实习期间遭受的伤害,依法不能按工伤待遇来处理,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实习生可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处理,可诉请法院裁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学校对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单位旅游受伤算是工伤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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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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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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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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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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