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内容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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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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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预约合同内容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预约合同内容都是什么

一、预约合同内容都是什么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实践合同包括什么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一)定金合同

(二)借用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阴阳合同哪个合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具体分析阴阳合同的标的额或者所涉及的财产利益,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法院会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预约合同内容都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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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条款,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目前,格式合同已被广泛应用,但由于经营者利用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力量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不平等条约”,甚至是“霸王条款”,这种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健告诉记者,由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投诉在今年有可能持续增加。 二、签订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工商部门表示,虽然去年投诉量占总量11.83%的格式合同没有排在投诉的第一位,但这种合同的每一个投诉都代表着一个群体,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对行业格式合同进行调研,重新“梳理”。但是,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告诉记者,“对格式合同的梳理,不全由工商局说了算,还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商企业密切相关。”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尤其应当特别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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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的特征
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有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预期支付违约金条款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景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设有约定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注意事项
当出卖人以对账单、还款协议而非以原合同主张欠款时,是否还能够主张原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考虑:
(1)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仅对原合同履行情况做出确认,并未对原合同做出变更,或仅是对原合同要素之外的其他内容作出部分变更,但不涉及逾期付款责任的,合同仍保持同一性,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可以一并请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已变更主合同中的价款等要素内容,导致原合同发生实质性改变,合同的同性丧失,发生债的更改的的,此时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构成一个新的合同,原合同归于消灭,出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无权一并请求依原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既未对原合同作出变更,也未形成债的更改,但其中明确载有逾期付害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此时,守约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利息损失,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表明其选择依据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主张损害赔偿,故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能再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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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违约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一般违约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也就是实际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弄什么的东西,现在想了解一下预付款合同法担保法,请问预付款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都有啥
[律师回复] 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款。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因而,当事人起草、签署一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防止产生歧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用法言法语帮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收据时,要仔细审查。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而订金则有约定订购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订约金,类似预付款,但并不是法定的合同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在生意场上,是没有情面可讲,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办事!不要上当一不小心一辈子的钱全部泡汤了!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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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内容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预约合同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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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们好,请问北京结婚证预约办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要办结婚证了
[律师回复]
1、网上预约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自然月)之内的工作日。
2、预约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填写双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有任何错误或不实之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约工作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没有到场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4、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事故,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上预约后,就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婚姻登记。当然,这时也要注意一些相关事宜,以免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影响到新婚的喜悦心情。
1、双方须亲自到场,不得单方或委托他人,不得冒名顶替。
2、双方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
3、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应当与预约时保持一致。
4、如发现单方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
5、如在预约时间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预约失效,请另备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记处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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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准备预约去买一间二手房,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求解
[律师回复]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按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的楼款(包括定金、购房款),除有特别约定外,应以银行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1、一次性支付: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支付
(1)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本条款约定的首期款金额与买卖双方在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的金额不一致的,以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2)买方须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当日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若银行承诺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买方在接到银行或第三方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签署相关文件。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五条 交房保证金 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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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违约金的内容
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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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内容都有什么呀,我朋友那边最近要做专题宣传教育,要用到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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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房屋需要过户,想要缴费,但是听说一定要先预约才可以。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房屋过户缴税预约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从成功受理递件到过户完成,最快是十五个工作日。
二手房过户基本手续如下: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 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准备在下个月买房,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有关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lt;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gt;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对房屋买卖预约合同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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