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就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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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就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就有效

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就有效

需要看情况而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实现而存在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方面主合同有效时,担保合同可能有效。

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主体的合法性合同生效条件、抵押物的合法性等原因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另一方面担保合同有无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都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不完整的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

不完整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补充。

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才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就有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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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需要。
一、抵押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虽然李某父母在后来补签了姓名对抵押条款进行了确认,但借据中的抵押行为无效,且原被告非同村村民,原告也无法通过抵押取得该房屋,原告在抵押人未签字的情形下出借借款,在将近一年后到借款人家中找抵押人补签姓名,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两抵押担保人应对李某的借款承担李某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保证人的责任
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担保方式、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被告刘某的保证期间应自原告向被告李某催收借款时计算。《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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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是学法学的马上就要去法院,要接案子了。他想问问主合同有效担保条款无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这里分两种情况,但是合同无效,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第一种: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例如: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余下债务400万不能偿还,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因为债权人乙也是有过错的,因此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2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当时并不知情,就由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例如: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提供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宣告合同无效。丙当时对此是知情的(有过错),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200万元。如果丙对上述事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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