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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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久?

一、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新刑法票据诈骗罪既遂如何判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

合同诈骗罪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依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决: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久?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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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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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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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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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有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五天见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最近想办张本票,那么根据规定银行本票当天可以办好么?
[律师回复] 可以当天办理拿到。
付款企业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时,应前往银行,并且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具体包括:支付承诺,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如果开票时缺少必要信息,票据会被定为无效本票。如果申请人在该银行开立账户,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可以超过2个月,否则该本票会无效化。
现金与转账
用银行本票结算时,可以用于转账支付,也可用于现金支付。但是支取现金时,银行本票必须填明“现金”的字样,而且申请人和收款人也必须为个人,企业则不可以采取现金结算。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必须把“现金”字样划去。同理,想要用银行本票支取现金,也必须把“转账”的字样划掉。两者都未划掉的,默认为转账支付。如果是定额本票,银行业务人员会在银行本票的第一联上加盖专用章,和业务人员的印章,最后将第一联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存根联一同交给申请人。如果是不定额本票,银行会用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然后进行相同操作。这里多说一句,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一联。
盗窃既遂,未遂是什么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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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根据刑法规定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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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分成违法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股票分成违法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客户根据电话指令进行股票买卖,然后收益分成是违法的,证券会明令禁止这种行为,目前,关于个人股票分成的法律暂无出台,但是股票分成会被法律所禁止,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2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还有支票,我在公司上班6年,这些票据经常会接触到。上周我出差,昨天报销费用,经理给了一张本票。根据相关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异同分别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共同点:它们都是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三者的区别: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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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公司上班经常会接触到支票、汇票还有本票这些票汇,这些对于公司来说非常重要。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那么根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租票据可以作为股东的股份出资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争议颇多。从我国的公司实践来看,票据可以分为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形式。有学者认为,支票事实上属于现金支付的一种手段,可视为货币出资形式。汇票具有债权凭证和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作为收款人的公司可以享有票据上的一切请求权,因而本应考虑予以准许,但目前对票据资金关系的监管比较乏力,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考虑,应采取慎重态度。至于本票的住宅人为出资人本人,且目前对商业本票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在没有设定任何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能否及时予以兑现,均无任何保证,所以不允许以本票出资。  《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做了两点要求:一是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因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必须有对该出资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方法,对于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用作非货币财产出资。二是可转让性,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支配的权力,对于限制转让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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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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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票是公司做账需要的,公司购买了什么都需要开发票这样财务部算公司成本还有利润时才有根据。我是公司财务部的员工,管理公司的票据那么根据相关的规定普通发票成本票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成本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1、费用票是指计入企业期间费用的票据,主要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发票和票据。
2、成本票是指计入要素费用的票据,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计入"生产成本"、计入"制造费用"等方面的发票和票据。成本发票就是公司销售商品或者加工商品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
举例;比如开一家电脑贸易公司,第一步当然是去供货商那里去购买电脑,然后再卖给客户,而供货商那里买电脑付钱给供货商,就要给发票或者收据,这张发票就是公司的成本票,成本发票对有限公司是可以抵税的,如果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话,成本越高,交税就交得越少。
费用包括有几大类: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
你以上所说的这些必须是根据业务的不同,在取得合理的发票之后才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的,另外还有很多算为费用的:管理人员的如话费、职工通勤费、广告费、防属降温费和企业一些另星支出等。
还有贷款利息的支出算作财务费用,以及购买材料和支付生产所需的一些支出都作为费用的一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下列哪些?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基于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汇票持票人基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存在而在形式上取得票据权利人的资格,从而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因此,如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其自然不具有票据权利人的形式性资格,也就无从具有获得实质性权利的盖然性和可能性,汇票承兑人可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  
3、人民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  
4、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5、基于不得转让汇票的抗辩。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票据不得转让。如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该汇票收款人之外的其他人持有此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则承兑人对其要可以行使抗辩权。  
6、基于付款请求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的抗辩。此情形包括两类:  其一,持票人直接以非法手段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法的汇票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讲,此情形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的民法上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借助于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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