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买卖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房地产买卖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定金是法律名词,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应。订金不是法律名词,是指当事人约定预订合同时所付的钱,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房产买卖中收到的订金能退。订金属于单方行为、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定金罚则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的定金能退。购房者按约履行的,定金能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能退;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履行的,定金能退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地产买卖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