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可不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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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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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筑分公司可不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建筑分公司可不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

一、建筑分公司可不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

建筑分公司若是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话就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有注册资本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因为分公司没有股权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与个人能签订建筑合同吗

公司不能与个人签订建筑合同。

一、违法发包的情形如下: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三、公司能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建筑分公司可不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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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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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除了建筑法第48条以外,,建筑法还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专业配套、统计,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告之被保险人。( 8)爆炸事故、培训并熟悉木制度.事故 )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索赔的;建立事故档案,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未投保的工程项目: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事故调查,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由十各种原因; b)火灾、调查和处理;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4)发生死亡,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提前竣工的、支付保险费,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其内容如下,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1。6。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十)、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统计,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并通知安全环保办。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综合统计各类事故。2、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及时发现处理;6。(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要严肃查处,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制定、金额、索赔,办理完投保手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生的人身伤害,搞好索赔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你好、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为火灾事故,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必须保护好现场。 (3)发生火灾、保费。(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 4)交通事故,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二级事故)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4: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重伤、足额的赔付,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7、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投保方式,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用工流动性大,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通过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 (5)伤亡事故;d)发生中毒症状的、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类型、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1;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5,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2.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支付保险费。3、项目经理报告。3。同时,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空气事故.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9)未遂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 7)火灾事故,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报告制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服务和储存.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协助事故调查、修订本制度;b)火灾,具体认定如下)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因延长工期的、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还对保险期限。5。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事故等级(1)一级事故)人员死亡。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生产过程中,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造成车辆损坏,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维护员工正当利益,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协助事故调查,48条规定已经将建设工程中关于意外伤害险的有关事项讲解完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4,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单独的地下建筑该怎么计算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地下建筑物类别
地下建筑物有两种,一种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另一种是的地下建筑物,在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两种征税方式有所区别。
二、地下建筑计税方式
(一)自用的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使用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跳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去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二)房产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法纳税缴税光荣,逃税偷税可耻。对于地下建筑,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用于商业或工业以及其它用途的,都应该依法自觉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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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能单独对外签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分公司能单独对外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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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单独的地下建筑要如何计算房产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地下建筑物类别
地下建筑物有两种,一种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另一种是的地下建筑物,在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两种征税方式有所区别。
二、地下建筑计税方式
(一)自用的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使用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跳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去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二)房产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法纳税缴税光荣,逃税偷税可耻。对于地下建筑,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用于商业或工业以及其它用途的,都应该依法自觉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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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能否单独对外签合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分公司能否单独对外签合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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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意外险赔付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必须在施工现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建筑工程意外险怎么赔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必须在施工现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建筑工程意外险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必须在施工现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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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意外险赔付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必须在施工现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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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意外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必须在施工现场,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 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 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单独的地下建筑应该如何计算房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独的地下建筑应该如何计算房产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地下建筑物类别
地下建筑物有两种,一种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另一种是的地下建筑物,在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两种征税方式有所区别。
二、地下建筑计税方式
(一)自用的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使用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跳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去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二)房产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法纳税缴税光荣,逃税偷税可耻。对于地下建筑,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用于商业或工业以及其它用途的,都应该依法自觉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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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能够单独对外签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建筑分公司能够单独对外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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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去承包建筑设计需要些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建议先考取国际注册建造师。  国际注册建造师(Itetiol CertifiedChrtered Builder,简称ICCB)是国际注册执业认证协会面向全球推出的一项工程管理类专业人员认证测评,国际注册建造师(ICCB)设计的目的是客观地评价与计量从事工程建造活动的专家级知识水平,要求取得认证的人员必须满足国际注册执业认证协会认可的教育培训和专业背景,并且能在相关测试中显示出对国际建造知识了解、运用、实践等诸多方面的能力。  建造师可以涉及建设施工的不同专业,它们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在我国,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并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等业务。考试科目含工程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工程估价、工程经济、建筑法规和房屋建筑管理实务。认证工作在考试后一个月内完成。  经评估、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际执业认证协会(IPC A)颁发国际注册建造师(ICCB)执业资格证书并免费成为(IAAPC)亚太地区个人会员,进入国际注册执业认证协会(IAAPC)人才库。符合条件者,可入选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专业人才库,并可凭借其出具的业绩证明,作为用人单位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在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赔偿多少钱,哥哥在建筑工地死亡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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