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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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原因有:1.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2.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3.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4.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5.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贷,非法借贷打击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民间借款债务中的担保具体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

1、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4、书面形式需要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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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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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的原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如分公司没有财产,不是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却以自己名义,当然驳回其。  
二、告错对象  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搞清法律关系,随意,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对职务行为不公司、企业,而个人当然会败诉。  
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现象出现,而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或者虽然主张了权利,却没有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  
四、管辖错误  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讼。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  
五、举证不能  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采信,结果败诉。  
六、索赔过高  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败诉,还损失大量诉讼费。  
七、合同无效  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属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被驳回。  
八、管理混乱  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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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原告陈述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两个项目:
1、标题
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也是人民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

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理。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

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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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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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怎么陈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怎么陈述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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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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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也是人民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

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理。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

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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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该如何陈述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该如何陈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两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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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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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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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民间借贷部分债权转让原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

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

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

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

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

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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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诚信的缺失,还款能力的丧失,以及出借人追逐高额的利润,缺乏担保与抵押,和借款文书不规范等相应情形都会导致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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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依据及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依据及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在自然人之间,是可以进行借贷的,这就是民间借贷,如果是在法定的利率之间的借贷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纠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有哪些原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审理民间借贷的时候,需要根据依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判决,如果能够调解的,是可以调解结案的。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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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合同的原因,可以写个人原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要先注明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才算失业。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公司与员工要签订协议,确定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补偿款,员工不再追究。这样两份证明,既证明了失业,又免于让员工追究责任;
2、如果是员工自动辞职是无法领取的,必须是公司原因比如岗位调整、考核不合格、违法规章制度等,与职工解除,才可以领取失业金;
3、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和员工签署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好了,这个证明书劳动部门有制式表格,可以去索取;
4、注意事项:与员工解除关系后,一定要在7天内将员工档案转移到劳动部门进行社会化管理,否则,逾期将失去领取失业金机会。扩展资料: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
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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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借款时不写借条。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民间借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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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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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初级人民法院打赢,上中级人民法院判输,原因是因为疏忽大意了我想问这样还能不能还在中级人民法院翻案?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超不超期以递交并受理的时候为准,原则上上诉期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
第一日。可以不是本人去,费用和一审费用一样。
二、如果到二审递交上诉状缴费单就在二审开,如果在一审递交上诉状就在一审开。原则是通过原审向上级递交上诉状,但你也可以直接去二审上诉,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所以原审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应该会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原审人民应当在5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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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中国民间借贷盛行源于多因素:闲置资金未充分利用、资金市场供需失衡导致借贷频繁;信贷政策紧缩使部分资金难以在正规渠道流动,而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简便的手续使其受欢迎;金融监管法规漏洞滋生非法借贷,法律打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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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原因与对策思考有哪些参考资料
[律师回复]
一、工伤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工伤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 更多的是私了了事。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 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 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 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 私了几乎就是通例。
2.裁决往往难以执行。
实践中, 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 即使不作出让步, 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 一张盖着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 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 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3.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工伤农民工时常不会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 他会选择其认为更有效率的方法。现在流行几种法外方式: 一种是以自虐、自残、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暴力方式( 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债权人或者其工作人员) 进行“维权”; 一种是以“闹访”方式( 非法、单独或者聚众闹事) 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 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 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 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二、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1.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 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 最少也要3 年9 个月左右, 最长的则要6 年7 个月。高成本的维权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 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权利, 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可以转移资产, 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2.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工伤认定太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 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 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 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证书也是非常困难。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 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 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 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 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 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三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 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 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
3.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
在工伤案件中, 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 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 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 即使打3 至5 年的官司, 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 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 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工伤农民工维权的对策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 维护农民工权益。
( 1) 改革工伤认定程序, 合理缩短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流程。认定工伤是正确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 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 由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支付, 故由进行工伤认定是适宜的。但是, 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仍然必须有的工伤认定程序, 并延伸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二审) 程序 笔者认为, 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劳动者是民事法律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 不必死守同一规则。后一种情形不涉及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其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即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是否为工伤, 并裁决赔偿金额。更何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的一个部门, 由该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事实上, 劳动部社函113 号文件( 《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已经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但实践中, 该规定没有成为一项正式制度, 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提前受理。笔者认为,“提前”受理工伤争议仲裁申请这一制度应当尽快“转正”确立, 以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p159
( 2) 填补法律漏洞, 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 如果工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其权益实现极为有利。当财产被保全后, 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也必然会寻求和解的途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缺失财产保全制度, 实为法律漏洞。对此问题, 从制度上有赖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 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作一定修正,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在司法解释上依法理进行补充解释, 填补法律漏洞, 赋予工伤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 3)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监督力量。一是应强化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 劳动执法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借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验, 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执行。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应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规范, 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 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 1) 加快立法进程, 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
其次是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 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 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 使工伤案久拖不能解决的, 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 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 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 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 2) 加强管理, 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 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 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 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 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 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 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 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 3)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 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 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 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 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 优则下浮, 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 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 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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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叫不是个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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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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