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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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等费用。拆迁中出现房屋纠纷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之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做出的行政裁决是错误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西安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文所述。
西安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西安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拆迁中出现房屋纠纷怎么办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拆迁流程是什么

1、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事项。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户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陕西西安农村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费用相加。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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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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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安徽庐江县农村平房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1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巢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除,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除。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巢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第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七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第十九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5、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相互结算差价。(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正负3%范围内),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户型许可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成本价增购不超过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面积超过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购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评估市场价由市城司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问2014年陕西省西乡县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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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1356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7倍;平均标准:36622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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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迁户口到县城需要多久
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通常只需3天准备时间,包括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之后需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申报户口,等待约一个月后,即可获得准迁证。然后,持准迁证到下属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即可完成农村到城市的户口转变。整个过程简便快捷,为居民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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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们也许听过城市拆迁,但是对于农村拆迁就有点陌生了,其实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支持,而改造城市内部土地就会花费大量的金钱,而农村土地相对比较多,自然在拆迁安置方面就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对于农村拆迁改造,自然就涉及到补偿,那么您知道吗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新农村建设
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村民现有居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减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
2.新农村建设不会撤销农村建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行政村合并的房屋拆迁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履行批准手续。所以,合并行政村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行政村合并一般要撤销两个或者多个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变为城镇居民,村民的宅基地业已变为国有,但是原有土地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应要对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补偿,房屋也要按照现有用途参照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国家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里再提供宅基地重新建造的方式,这时候拆迁方应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第二种情况,如果本村不再提供宅基地,这种补偿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按照本地的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会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2、具体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一旦遇到房屋拆迁,就要了解一些补偿条款,不然一旦签署协议,就很容易掉进陷阱当中,造成一些损失,这对大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希望上述的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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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新农村建设
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
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村民现有居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减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
2.新农村建设不会撤销农村建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行政村合并的房屋拆迁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履行批准手续。所以,合并行政村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行政村合并一般要撤销两个或者多个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变为城镇居民,村民的宅基地业已变为国有,但是原有土地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应要对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补偿,房屋也要按照现有用途参照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国家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里再提供宅基地重新建造的方式,这时候拆迁方应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第二种情况,如果本村不再提供宅基地,这种补偿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按照本地的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会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2、具体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一旦遇到房屋拆迁,就要了解一些补偿条款,不然一旦签署协议,就很容易掉进陷阱当中,造成一些损失,这对大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希望上述的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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