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9人
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

一、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

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公司搬离地方距离太远,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如果是同城搬迁,那么是不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工厂突然搬迁是否需要赔偿员工

工厂突然搬迁不一定需要补偿员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如果工厂搬迁后员工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在工厂工作的,则工厂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

二、如果工厂搬迁后,搬迁的距离较远,搬离了现在所在城市的,则如果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当给予员工补偿;如果工厂是在本市内近距离搬迁的,则即使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工厂也不需要给予补偿。

需要补偿的,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赔偿

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企业不同意补缴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
一键咨询
  • 150****7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6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2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4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1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5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4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5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果企业搬迁补偿多少?
企业搬迁的,需要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果企业搬迁怎样赔偿?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更多关于企业搬迁怎样赔偿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污染企业搬迁,公司怎样赔偿员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污染企业搬迁,公司怎样赔偿员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当前66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不是有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不是有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企业搬迁补偿政策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搬迁补偿国家或者相关机构需要一定的补偿给予。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同时,企业搬迁之后为继续营业,厂房重置需要的相关费用,以及在搬迁时候停业造成的损失费用。以上均为补偿政策所包含的部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朋友在徐州开了一家服装公司,但是现在公司的那块地被占用了,想知道徐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8-02-14 15:10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徐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政府规划要求企业搬迁,员工怎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搬迁补偿标准
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拆迁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政府规划要求企业搬迁,员工怎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6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政府规划要求企业搬迁,员工怎样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是否有赔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