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企业被执行中是否可以破产
企业被执行中可以破产。只要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就会中止,等到企业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再进行执行。此时执行申请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
对于破产债权,也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破产是否就不用还债了
企业破产也是要还债的,企业需要偿还的债务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各种社保费用、职工补偿金;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还包括普通的破产债权。
企业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在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各种社保费用、职工补偿金;
2、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
3、普通的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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