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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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

一、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吗

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

(1)损害结果。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等。

(2)过错行为。即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违之法,除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医疗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标准等。其通常表现为:误诊、贻误治疗、不当处方、手术或处置导致患者不应有的伤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伤害或其他损失。

(3)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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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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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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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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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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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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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判定只适用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只适用哪些情形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流程
步骤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步骤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步骤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步骤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步骤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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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怎么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怎么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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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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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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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能怎么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能怎么适用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如何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争议颇多,目前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条例》为依据,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民法通则》第98条和第11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完全可以根据这两条来确定,而且《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和其他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也可以适用《合同法》,赋予患者选择权。
第四种观点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理由是《消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应当适用《消法》。
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规定,人民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做法各异,比较混乱。在以前,人民基本上都是依据《办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少有突破。
近年来,不少已经突破了《办法》的限制,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上逐步多元化: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条例》;还有的适用《消法》,但由于审判实践认识上的差异,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常常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却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两个不同的法官或来审理裁判,而两者的判决结果差异甚大,少则几万,多则十来万、几十万元,有损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医疗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便可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也未见有适用《合同法》来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例。
其次,就《民法通则》、《消法》和《条例》而言,这三部法律、法规似乎都可以作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们来分析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专门法。而《条例》则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疗秩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和效力方面来讲,《条例》均低于《民法通则》。而且《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把一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当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时,应以上位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为准。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目前仍然是法律适用中的盲点,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观点不
一,各执己见。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是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可以适用《消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适用《消法》的观点则认为,依通行体制,《消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而《民法通则》则属于民商法部门,这两个部门之基本理念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化高风险的行为,医疗过程中应当赋予医方一定的自由度,若适用《消法》,则给予医方过多限制,不利于整个医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也间接地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且医疗活动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点,很难完全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为消费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消费者同时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基本上一致的。可见《消法》并未将医疗服务排除在外。而且《民法通则》与《消法》在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精神也是一致的。患者可以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中未尽最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为由,依据《消法》要求赔偿。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
既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条例》、《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那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究竟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虽是基本法律,但其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却不够全面、具体;《消法》有关赔偿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说是有进步的;《条例》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总结了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经验而确定的,比较合理,但是却仅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不能涵盖一切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区别具体案情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若医疗损害后果明显,已构成医疗事故的则完全可以适用《条例》来处理;
(二)若医疗损害后果不明显,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损害事实又确实存在,则应适用《民法通则》或《消法》来处理。上述第
(二)项虽不能适用《条例》,但完全可以比照《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来酌情确定具体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应确立,将其作为适用的基本法律;《条例》和《消法》在不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条例》或《消法》。但不论适用哪种法律,其价值取向应当是一致的,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
医疗损害损害违约责任与医疗损害损害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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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医疗损害适用什么责任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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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属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的知得失医疗损害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还包括着多种方式的责任,比如说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等等,需要我们在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仔细分辨几种的区别。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的知得失医疗损害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还包括着多种方式的责任,比如说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等等,需要我们在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仔细分辨几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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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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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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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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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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