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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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加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措施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刑罚,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同。强制措施属于程序保全性的预防性措施。而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属于实体性强制,具有惩罚性。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适用机关不完全相同。适用阶段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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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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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同学是离异家庭,从小就跟着她妈妈生活,很少听到她讲她爸爸,但是前天跟她聊天的时候说她爸爸在外面惹事了,被实施强制措施,但是警方在实行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请问实行强制措施时应该遵守哪些呢呢?
[律师回复]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 一。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也是基本程序要求,除第19条规定的事后报告批准程序外,不得降低程序要求。
第18条规定的各项程序,可分为内部程序和 外部程序:内部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 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任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必须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 的决定。
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用的是“即时强制”, 就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
察 权。 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因此必须要经过批准。 但是在一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有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此时可以不执行事先报 告和批准的程序,但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内部程序,除有行政决定书外,当事人很难 知晓,因此,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责任,不直接 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2)外部程序。第18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了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外部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外部程序,将导致 行政行为违法,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第18条从以下几 个方面对外部程序作了规定:一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 监督,防止出现非法实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行 政执法一般都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二是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 事人应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向 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 应当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 内容。
三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进 行陈述、申辩和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联系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场 的情况,为保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实行有效的监督, 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应邀请与当事人或是案件没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到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发挥社会的监 督作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在没有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也能够 公正执法。
四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 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 头告知。
无论是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紧急情况下的即时 强制,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就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视为告知。 五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 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 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 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 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 义务。
六是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 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 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
二,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 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 情况。
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 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有人甚至会无理纠缠,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 情况不影响笔录的制作。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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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该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当事人在场、当事人知道强制执行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盖章。实施强制措施是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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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同学在外地做生意,听说生意做得很大,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现在被实施强制措施了,人现在都不能乱跑,我自己想了解下目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都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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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是个小混混.反正家里反对的事情他就喜欢做.家人一直叮嘱他.让他喝了酒不要开车.这不前段时就醉驾又被警察抓紧看守所了.家人还被警察告知实施限制堂弟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家人想咨询实施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18条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报告和经过批准、表明身份、告知及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九项规定,这些是实施不同各类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都应当遵守的共同程序的程序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录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中,最特殊的程序要求可能就是这三个“立即”。
一是,立即告知。当场告知,是指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家属在场的情形,因此从语义上讲,当场告知就是立即告知,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延缓告知当事人家属的时间。
二是,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在理解上应当与《行政强制法》第19条相同,都是因事态紧急,行政机关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要求执法人员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以最快的速度向机关负责人报告,以便机关负责人能在第一时间知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并对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立即补办批准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解除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措施,恢复其人身自由。
三是,立即解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等均不得设定。但该法中没有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期限、情形和条件做出一般性规定,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其它法律中。如,《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回公安机关盘问的,盘问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人身自由强制是对公民权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一旦行使不慎,自然也就演变成对公民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故此,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目的一旦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解除,恢复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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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因为开车撞死人了,经过打官司被判赔偿70万元,亲戚没有这么多钱,所以到现在也没有执行,法院来通知说要强制执行,想问一下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的规定是什么样的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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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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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程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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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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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参与聚众赌博被拘留,在之前的一系列处理后,我的朋友被告知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有区别吗?执行阶段有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执行阶段有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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