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算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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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算劳动关系吗

一、代理合同劳动关系

有代理合同,一般并不算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以及考勤记录等材料,而代理合同一般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入职表算劳动合同吗

入职表如果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且能够确认劳动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的,额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要约定薪资吗

劳动合同要约定薪资。薪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则可以协商一致后进行补充,或者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详细的说,劳动合同还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资有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没有确定而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工资标准,或者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代理合同算劳动关系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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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的支配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4)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其实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非常的明显的,一般来说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且被代理人允许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实行权力,而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且一般来说劳动者是不能代表单位实行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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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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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长期规划。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2)弹性空间。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有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遗嘱等)、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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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在国外的实践中,信托显示了自己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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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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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戚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旁系长辈血亲、旁系晚辈血亲和旁系平辈血亲。三代是指从自己往上数三世代或往下数三世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以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上述这些成员都是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他们的遗传物质是很相似的。因此,禁止他们当中的任何一对男女建立,对后代的健康是有利的,是有充分的遗传学和优生学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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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即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此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能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戚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旁系长辈血亲、旁系晚辈血亲和旁系平辈血亲。三代是指从自己往上数三世代或往下数三世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以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上述这些成员都是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他们的遗传物质是很相似的。因此,禁止他们当中的任何一对男女建立婚姻关系,对后代的健康是有利的,是有充分的遗传学和优生学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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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代理合同前是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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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性质的区别
1、代理人合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
2、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区别
1、代理人合同: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佣金构成区别
1、代理人合同: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尔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模式。
2、劳动合同: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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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代理合同前是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一、工作性质的区别
1、代理人合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
2、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区别
1、代理人合同: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佣金构成区别
1、代理人合同: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尔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模式。
2、劳动合同: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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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属于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公司与其在编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事保险代理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要从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身份、劳动过程、管理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判定。
判定的关键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分清被雇佣者是否从属于雇佣者:若存在从属关系就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便是委托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学界仍存在不同的认知。
委托合同也是一种协议,是指需要委托办理相关合法事务的委托人为给指定的受托人分配相关事务而签订的协议。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费用是委托人支付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互信为前提。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产品而非生产要素而存在。
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且二者在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家长为小孩聘请家教,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而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公司聘请非在编人员做顾问,可以不在公司上班,则该劳动力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从事保险代理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关系到双方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是保险代理合同,即委托合同关系。只要从事保险代理,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均应被视为委托合同。也有学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并不必然排除劳动合同关系。
保险代理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行判定。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保,这就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代理人不能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业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虽然接受委托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但二者不存在从属关系。保险代理人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保险代理人是自愿参加工作的,性强,工作时间也可以自我决定,且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单方终止代理合同。因此,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体现。
例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在代理家庭财产保险时,一般而言,公司并不会强制规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场所。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业绩以及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领取相应的报酬。他们的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是为了避免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时出现不符合法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为制止乱收费或欺骗行为而进行的监督。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如果觉得收益不佳,便可终止代理合同,离开保险公司,而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代理人的社保费用是自己交纳的,区别于公司的在编职工。
但是,如果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同于上述情况的事由,则仍有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例如,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代理人必须接受公司行政上具有隶属关系的管理,或者公司强制规定代理人的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则具有了劳动合同的特征。如果代理人从事的工作超出了正常代理合同的范围而导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保险代理也就从委托合同关系转变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付的报酬及适用的法律与劳动合同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从事保险代理的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避免法律纠纷。
保险代理人属于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公司与其在编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事保险代理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要从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身份、劳动过程、管理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判定。
判定的关键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分清被雇佣者是否从属于雇佣者:若存在从属关系就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便是委托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保险代理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学界仍存在不同的认知。
委托合同也是一种协议,是指需要委托办理相关合法事务的委托人为给指定的受托人分配相关事务而签订的协议。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费用是委托人支付的,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互信为前提。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力作为一种产品而非生产要素而存在。
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且二者在实现过程中必须进行合法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家长为小孩聘请家教,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而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而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公司聘请非在编人员做顾问,可以不在公司上班,则该劳动力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从事保险代理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关系到双方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是保险代理合同,即委托合同关系。只要从事保险代理,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均应被视为委托合同。也有学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并不必然排除劳动合同关系。
保险代理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行判定。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保,这就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代理人不能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业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虽然接受委托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但二者不存在从属关系。保险代理人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保险代理人是自愿参加工作的,性强,工作时间也可以自我决定,且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单方终止代理合同。因此,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体现。
例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在代理家庭财产保险时,一般而言,公司并不会强制规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场所。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业绩以及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领取相应的报酬。他们的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是为了避免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时出现不符合法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为制止乱收费或欺骗行为而进行的监督。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如果觉得收益不佳,便可终止代理合同,离开保险公司,而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代理人的社保费用是自己交纳的,区别于公司的在编职工。
但是,如果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同于上述情况的事由,则仍有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例如,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代理人必须接受公司行政上具有隶属关系的管理,或者公司强制规定代理人的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则具有了劳动合同的特征。如果代理人从事的工作超出了正常代理合同的范围而导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保险代理也就从委托合同关系转变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付的报酬及适用的法律与劳动合同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从事保险代理的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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