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什么措施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情况紧急下先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以及单位需要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什么紧急处理措施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妥善保护现场,保留第一手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近期考勤记录、事故当天的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和医疗救治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120出诊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特别是要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影像资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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