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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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贴花。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当按照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但是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办理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

可以转让,但是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办理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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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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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印花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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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如何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土地转让印花税怎么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 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税率为1%,房产购销合同,税率为0.03%; 第二种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为每件5元。 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0.5‰贴花,纳税人为立据人。 二、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注意事项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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