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如何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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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如何开始

一、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如何开始

在行政诉讼中若因事由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诉讼。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原告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行政起诉期限诉讼时效如何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没有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行政诉讼时效5年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时效5年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是5年,超过了这一期限再提起诉讼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除不动产以外的事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如何开始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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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如何恢复审理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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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若无特殊情况,一般都会顺利审查完毕,但有时会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案件中止审理,而对于这些特定的原因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同的诉讼,所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就不一样。因此我们需要全部的了解各类诉讼的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有哪些?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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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的决定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就是为最后的六个月来进行实施的,而且在实施的时候一般是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来进行进行,时效中止以后所有的诉讼时效将全部的消失,从而双方没有任何的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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