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否随意换工作地点
企业随意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将来可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最终是否选择入职的意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上班地点,是否违法?
(一)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
1.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用人单位在日后调整工作地点时,就不能违反前述约定,否则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原因在于,工作地点是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整体劳动合同条件作出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构成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为之的规定。
2.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工作地点的合理性考量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出现调整工作地点时被劳动合同掣肘,便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这种扩大工作地点范围的做法看似规避了违法风险,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不被认可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明显违反常识,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约定。在判断工作地点约定的合理性问题上,主要应当考察用人单位市场范围和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如果工作地点的约定与市场范围和岗位性质相配,则这种约定合理并有效,反之则无效。
(二)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不应当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如果不能避免这一点,就应当提供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劳动者因此增加的工作成本主要是通勤成本和时间成本。就通勤成本而言,一般表现为通勤费用的增加。就时间成本而言,主要是减少了休息时间和利用休息时间自由从事其他事业的机会成本。实务中,机会成本往往很少能够被证明,大多数还是通勤成本和休息成本的增加。
为此,用人单位如果能够提供班车、报销交通费用或者缩减工作时间等替代条件,可以基本弥补所增加的工作成本的,就宜认定为合法调整工作地点。
(三)用人单位虽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有些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特殊目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补偿或者替代条件,都会使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目的落空。此时,用人单位如果执意单方调整该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例如,劳动者腿部有残疾,为此其在就业时特地选择离家较近的工作单位。后来,该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将工作地点迁往市郊,并提供班车或者交通补贴,但是劳动者仍然拒绝前往。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认定的基础就是违法调整工作地点。
劳动者因为身体有特殊情况,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就对其极为重要。该用人单位虽然提供了弥补条件,但是不能免除劳动者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此事,而不应当以上述违法方式处理。
单位能否随意换工作地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规定此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允许用人单位随便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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