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假账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做假账若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不同、目的不同等。
1、形式不同
(1)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销双方没有发生如发票上所显示的真实经营业务。
(3)也就是说,偷税是经营业务真实,应纳税,而纳税人采取故意隐瞒或作假方式不纳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根本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纳税人通过虚开没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目的不同
偷税漏税就是为了少缴税。而虚开增值税票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少交税,比如,有可能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虚开等。
三、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款罪如何区分?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款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手段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逃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
2、犯罪手段不同
逃税罪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是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纳税人在欠税的前提下,采取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3、追诉标准不同
(1)逃税罪追诉标准是采取数额加比例的形式,即不仅要满足数额标准,而且还要满足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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