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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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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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什么。
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建筑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什么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超过8小时;

6、隐蔽工程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7、施工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二、拖延工期索赔费用包括哪些

1.总部管理费用:总部管理费用的计算、证实和审核都非常困难。下面介绍几种计算方法。

(一)总直接费分摊法: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用÷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用;

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用应分摊的管理费×实际直接费。

(二)特殊基础分摊法:该种方法是将管理费用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类别,按这些类别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

(三)日费率分摊法:承包商因等待变更或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监理、业主指令暂停施工,而承包商又无其他可替代工程的情况下,承包商会因此减少管理费用收入。减少的管理费用收入可采用日费率分摊法。

2.人工费损失:在工期拖延的情况下,人工费损失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形:

1、生产现场人员的停工、窝工。通常可以按照实际停工工时(或工日)数量和合同单价中的人工单价计算。但有时考虑是处于停工状态,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单价进行计算。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干扰事件的发生,人员虽未闲置,但生产效率极其低下。这反映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未达到计划的工程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量。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计划人工工日-其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3.材料费索赔:

1、由于工期推迟,致使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给承包商带来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证明进行索赔。

2、因工期延长的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4.机械费用索赔:机械费用索赔=闲置台班数×闲置台班费单价。

闲置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闲置台班费包括折旧费用、利息、保养费、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如果是租赁设备,则按照租金进行计算。

5.工地管理费用:

1、以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和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用索赔=(合同中的工地管理费用÷合同工期)×延误工期。

2、以实际开支为原则计算。一般可以按照施工现场工期延误期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开支及附加费用、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逐一列项计算,再扣除相应期间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用份额。

6.因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

1、如果整个工程工期延后,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进行总的调整。

2、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工程在整个过程中延期。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①先计算出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和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

②计算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计算公式为: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③计算出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计算公式为: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工程最终实际结算费用÷计划合同竣工期的物价指数)×(工程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2)。

④最后算出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计算公式为:拖延工期物价上涨增加的费用=在实际工期中因物价上涨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额。

综上可知,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拖延的,建房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果施工单位不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起诉施工单位。至于,建筑工程的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什么?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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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包括哪些情况
1、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包括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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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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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4、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5、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朋友签的建筑合同被告知无效,很是郁闷,不知无效合同包括哪些情形呢,咨询建筑无效合同包括哪些情形呢?
[律师回复] 你好,建筑无效合同包括:
1、越级承包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2、非法转包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3、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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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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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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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期顺延情形工期延误是指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多样: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或风险、第三方原因或自然风险。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的承包人自身原因外的原因如下:
一、发包人原因具体原因包括迟延支付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条件、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迟延提供施工图纸、提供的图纸数据错误、等等。
1、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2、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需条件之日起算工期。所谓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包括场地、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如何实现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的工期索赔一般地,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工期索赔比较容易操作。实践中出现的常态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即降低承包人的作业效率,从而相应地造成工期延误。因此,如何将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所延误的工期予以量化实属难题。
3、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需进行调换而延误工期。所谓未按约提供甲供材料包括甲供材料迟延,质量、规格、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等。【法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3、第三方原因(非承包人引起的政府行为、其他第三人的行为)
4、自然风险
5、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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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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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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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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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包括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包括哪些情形是无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劳务输出,不含技术性特点、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劳务分包人只需服从管理,按指令完成进度即可。
我国的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的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上可知,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
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从上述《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的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
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形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包括什么情形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施工劳务分无效包情形二: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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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未达到既定规范要求且经检验发现的问题项目或检验点,涉及工程质量缺陷、技术通病和安全事故等。这些问题存在于设计、施工及实际使用各环节,需要监督机构、监理人员和管理层的有效参与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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