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能否出租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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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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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无产权证房能否出租问题带来帮助。
无产权证房能否出租

一、无产权证房能否出租

无产权证房能出租。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小产权房可以进行出租,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于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等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非法建筑物不得出租,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无证房产怎么确权

房屋确权,通俗理解就是确认产权人对房屋拥有完整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对于无证房产,如果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性质,或者房屋使用人并未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则房产不能确权。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且房屋使用人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则可以确权,确权方式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登记。

现实生活中我们将没有完整产权的房屋称为小产权房,但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理解非常片面,认为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无法确权,无法买卖。事实并非如此,以房改房为例,房改房是我国八九十年代住房改革的产物,国家提供公有住房给国企职工购买,房改房经政府房改办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整产权并合法向他人销售。

但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盖房屋,房产均不能进行确权,能确权的只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且确权对象不是房屋所有人而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有人,例如村民集体、村民小组。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三、公租房是否能转租出去

公租房不能转租。

据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过取证,对于公租房转租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对申请人进行处理,房子会被立即清退。

同时,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产权证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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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怎么办,租房合同无效要支付租金吗?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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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租金和无租使用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免收租金是指本身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但在租赁交易中,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为而无租使用本身不存在租赁交易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偿出借的行为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两者的房产税政策区别
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6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账面上有价值2000万的店面出租给个体商户,但是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企业解释,与个体商户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协议,第一年优惠免收租金是第一年免收租金期间,该公司认为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第一年不收取租金,因此无需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应该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该企业应补缴房产税
1
6.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计算公式:2000×(1-30%)×
1.2%=
1
6.8万元注: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关于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案例介绍:近日,我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单位进行日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度无租使用其关联企业的房产,该房产原值280万元,但是未代缴房产税对此,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该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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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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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关于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处理原则呢一般而言,租赁合同的无效的处理不适用返还原则。因为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关于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应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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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租赁合同有哪些种类,无效租赁合同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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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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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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