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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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怎么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怎么认定

一、五级工伤工资标准怎么认定

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停工留薪的,是按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来认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向其发放工资,直到其停工留薪期限结束时为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二、劳动法是怎么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照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来计算。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不变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按月向职工支付其工资。支付的时间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怎么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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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工伤的工资标准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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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朋友的表妹在一家纺织厂工作的时候,被纺织厂里面的机器弄伤了手,现在被认定为五级工伤,工伤认定五级赔偿项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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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五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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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五级工伤认定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五级工伤认定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五级工伤认定标准是哪些?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鉴定为五级伤残,享受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
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
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
3.一侧前臂缺失;
1
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
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
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
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
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
1.一侧膝以下缺失;
2
2.第Ⅲ对脑神经;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
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
5.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2~0.2
5;
2
6.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2
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
8.一侧眼球摘除者;
2
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
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
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
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但1/
2,伴软组织缺损10cm
2,注:2为平方.,但20cm
2,注:2为平方.;
3
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
2,注:2为平方.;
3
5.舌缺损1/
3,但2/
3;
3
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
7.双肺叶切除术;
3
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
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
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
2.食管胸膜瘘;
4
3.胃切除3/
4;
4
4.十二指肠憩室化;
4
5.小肠切除2/
3,包括回肠大部;
4
6.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
7.肝切除1/
2;
4
8.胰切除2/
3;
4
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
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
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3.两侧、副缺损;
5
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
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全缺损;
5
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闭锁;
6
1.会瘢痕孪缩伴有或尿道或狭窄;
6
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
3.肺功能中度损伤;
6
4.中度低氧血症;
6
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
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
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
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
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
9,注:109为10的9次方./L,3000/mm
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
9,注:109为10的9次方./L,1500/mm
3,注:3为立方..;
6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
1.放射性损伤致萎缩;
7
2.慢性重度磷中毒;
7
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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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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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五级、六级工伤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五级、六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分别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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