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退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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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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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购买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退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购买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退房

一、购买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退房

1、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若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例如:房屋结构的变更,房屋用途的变更等,若是开发商没有告知购房人变更,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能够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能够解除合同。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能够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

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什么情况下买房者能够违约退房

什么情况下买房者能够违约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购买商品房在哪些情况下能够退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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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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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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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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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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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集资房能够转为商品房吗,与商品房
[律师回复] 集资房能够转为商品房
集资房所使用的土地一般是国有划拨土地,要转为商品房用地,即要求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出让与划拨的最主要差异就在于是否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集资房转商品房,就是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向国家缴纳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出让土地登记手续。
集资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集资房与商品房的最大区别——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
2、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较——买卖是否有限制的区别:
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3、集资房与商品房比较——在手续申办上的区别:
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
而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集资房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集资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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