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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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一、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如果单位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拒绝收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二、合同中工资金额没有写具体是否可以

没写工资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有效的;

但是没有约定工资的劳动合同是有瑕疵的,可以要求改正,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以额外福利代替员工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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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规定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

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我们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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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
第62条:人民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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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意外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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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被拖欠工资是否有权利代替劳动局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部门是没有义务代工人拿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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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税务规定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

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我们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税务规定
一是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第一种,2007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是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财税差异协调
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规定有差异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令第137号)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规定可知:税法与会计法规有差异时有如下三个处理原则:

一,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是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常说的“调表不调账”原则。

二,只要会计处理同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三,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四、实务处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但我们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解决的是按照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4%福利费,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是应当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换句话说,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的时候做了纳税调增,那么税务上就没有欠账了,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与实际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这个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五、案例解析
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而实际使用了30万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100-600×14%)万元;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800×14%=112(万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800×14%=112万元。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500+600+800)×14%-30-50-80=106(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
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
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代替考试罪中的代替考试是怎么处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有哪些 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考试作弊无论是否入刑,都是有违诚信的,大家自觉遵守考试的纪律,公平诚信考试。 相关知识: 替考入刑范围,草案一审稿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是否在这些考试中替考都要受刑罚?有常委会委员建言范围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大,需进一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范围缩小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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