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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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吗

一、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处罚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没有犯罪前科即没有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

而行政处罚仅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八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可以不交

行政处罚的罚款最多在十五日内可以不交。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需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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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听证会都是公开举行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行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这类听证会肯定不能公开举行,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的三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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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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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法举行听证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上面是 行政复议法举行听证的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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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一般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还有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如果在行政机关告诉当事人权利之后,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形也是可以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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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前几天我单位有一个行政复议,请问一下大家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是什么?有没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说一下?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可以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条件是什么吧: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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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前一段时间因为安全生产问题被处了罚款,我们申请了听证,问一下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是: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现在我舅舅那边是要做听证的,因为出了一点事需要材料证明一下。想知道行政处罚听证会举证材料怎么办?
[律师回复]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听证条件的把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查听证要求、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方式(公开或不公开)的确定、送达听证通知书、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项。
  法律对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已有明文规定的,笔者不再赘述。实践中还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
1、听证组成人员的确定。可以视案情需要采取两种方式,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比较清楚的,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一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复杂的,可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多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但必须是单数,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笔者倾向于少用第一种方式,多用第二种方式,以体现行政机关的重视,且当事人也更为信服。
2、听证方式的确定。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规定除涉密、涉隐私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可能顾及名誉比较忌讳公开举行听证,再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业务、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有时难以把握,所以,笔者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选择听证方式,应事前征询其意见。公开听证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
3、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
你好,朋友公司因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了,我想了解下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什么?程序是什么?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听证条件
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七、工作流程
(一)法规主办岗受理
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填制《听证申请登记表》,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不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如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二)法规主办岗做听证准备
1. 委托处理
受理纳税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被委托人。
2. 听证通知
办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 听证回避
听证申请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如果发现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且申请回避,税务机关同意回避申请,办理人员重新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打印文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受托人;并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未同意听证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按期实施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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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三日内提出诉求;通知到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以及地点;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与;双方进行申辩;最终给出行政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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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地区,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的注意事项有什么呢?行政处罚的范围有哪些?我的一个好哥们在农村的公安局上班的,最近要参加这样一个会议。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 调查人员 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 调查人员 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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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如果是要进行举行听证会的,首先是由于企业或者是店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或者是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被责令进行停产停业,然后进行听证,是否进行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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