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过程中房子被法院查封,如何办
如果是正常的买卖行为,则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对法院查封房产提出异议。如果购房款仍然可以挽回,则可跟卖方协商退款;
如果购房款无法挽回,则要求法院支持正常买卖行为,剩余房款可配合法院查封。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购买他人房屋发现被查封,房子被法院查封如何办
1、案外人(购房人)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需尽快与查封法院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搜集能够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向查封法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如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在取得异议成立相关生效裁决后,可以与查封法院联系解封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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