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

一、债权人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债权申报所包含的债权具体有哪些

债权申报所包含的债权具体有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债权产生原因一般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4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5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7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5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4****1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0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1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法定的留置权包括哪些?
法定的留置权包括: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在留置权的条件的规定中,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如果是合同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有哪些
谈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无非就是指其内涵与外延。《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源于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六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有学者认为理由是修造船舶会使船舶价值增加,且前后差价大体与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不会发生极大地损害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
但这种解释的逻辑基础在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序位理应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但此前提无法在我国法律中找到充分依据。正因为如此,1993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对此部分作出变更,交由登记国法律来确定。而参照67年公约的后果是,海商法二十五条的规定俨然成为了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其外延的缩小,掩盖了其他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地位,从而难以避免其内涵的模糊不清。
要归纳出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只能从留置权的一般性质中找到正确答案。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在担保法中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对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过窄,仅仅限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而且对于留置权的行使、受偿等实践问题亦缺乏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无法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拟对此部分加以完善。本文也将以此为基础对船舶留置权加以讨论。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391条为留置权下了这样的定义,“留置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还对留置权的各方面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留置权的一般性质,即
(1)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动产应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其无处分动产权利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虽未届满但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5)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留置权。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66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
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留置送达包括哪些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由于各种原因,执法机关往往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来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相对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方式而言,留置送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留置送达方式?应怎样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程序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试作探讨。
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8号令》)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适用留置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使留置权要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留置权要包括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包括什么?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包括: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法律关系客体不同;两种权利实现不同;两种权利的消灭方式不同。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留置权人有什么权利,留置权人包括什么义务呢
[律师回复] 留置权人有什么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呢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保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包括哪些法律根据
[律师回复]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
2、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3、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或者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均未履行义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
(一)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二、留置权的限制有什么
1、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2、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留置权的期限限制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6、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法定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有哪些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三、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6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一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