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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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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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一、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因为分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受总公司指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能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拿份空白劳动合同可以签吗

公司拿份空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不签。合同中需具备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地点;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必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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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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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补办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补办划拨土地房屋转让土地出让手续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二)办事须知
1、承让方填写申请表;
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
3、双方转让协议一份;
4、土地使用证及两份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两份复印件;或提供房地产权证及两份复印件;
6、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转让方为非自然人的,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文件一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房地产转让的文件一份;
7、承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8、承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9、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一份;
10、房地产设定他项权利的,需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一份;
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办事程序
1、承让方持《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办土地出让申请表》等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窗口进件;
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房地产权属,验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条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测量;
4、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草拟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
5、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6、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承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办事时限
国有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项目,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承让方落实有关工作的时间。
(五)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为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30%
2、交易手续费
土地交易总额的2‰-
3.5‰
(六)收费依据
1、土地出让金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
2、交易手续费
(七)其他说明
1、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2、国有划拨土地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位于2层或2层以下,但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包括)以上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3、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的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行政许可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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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提是该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后,领取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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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土地征用与土地转让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用与土地转让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土地转让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由甲转给乙的行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买卖、土地出租等属于有偿转让;土地赠与、土地遗赠等属于无偿转让。
土地转让有两种情况: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如何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如何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怎么算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购房过户
1、首先房主的“房产证”——您要看明,房主拿的是《房产所有权证》,还是《使用权证》,使用权证代表房主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产权在银行,使用权的房屋房主没有权利出售,私下交易属违法。
2.购买房屋必须办理过户,只办理公证的话,从房产局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此处房屋的产权还是属于原房主的,您没有此处房屋的产权。
3.办理过户,只按照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为准,如此处房屋房主只是拥有使用权的话,您需要到银行(也就是产权单位)办理房改,就是从银行的手里直接购买,面积问题咨询银行。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我国相关规定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但目前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些地方“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
一,只发“房产证”,比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地;有些地方则坚持分别发放,比如山东,还有南京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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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就要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只有在授权之后才能实施;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的章,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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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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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分公司能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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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改变土地性质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有“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质主要是指这其中的建设用地分类,一般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中都会登记商业、住宅、工业、办公等分类,这就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这一部分价款并不是土地的全部价格,不同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比例并不一样。    
其次,土地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性质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响着土地收益年期的长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业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
其次,工业最低,所以同样面积、相似条件、不同性质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改变土地用途直接改变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国有土地收益发生改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就需要补交由于改变土地性质,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    读者问题中提出两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原用途价格×门市分摊土地面积×22%,其中评估价格把同一时点的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扣除;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分摊土地面积。    在回答此问题前,笔者要先提出几个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也很难判断到底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收益、说服土地使用者,但是从土地估价上来说,对于改变用地性质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应该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前后的价值,补交额应当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所需补交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住宅类用地转为底商的土地性质变更,笔者认为土地面积应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具体到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应该按照其门市建筑面积所占首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分摊土地面积=门市建筑面积/首层总建筑面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    因为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产生的收益,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进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此得出每个门市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改变土地性质所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不是当前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直接减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因为货币存在增值或贬值的情况,所以必须对当前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途重新进行评估,
然后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无论土地的性质怎样改变,都必须是当前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    对于文中所提到的“无论楼层高低都不应该改变因变更用途收取政府收益的数额”,由于该建筑楼层已经确定,容积率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首层分摊的土地面积也是已经确定的固定面积,不应该存在由于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除非政府收益按建筑面积或者土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才会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把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混合计算。
店铺转让合同如何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店铺转让合同如何订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店铺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和土地转让的区别
股权转让与土地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或设备),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
一、构成要件不同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更不是他曾拥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某项现实财产。股权转让主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司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股权发生了转移,在股权转移中股东构成发生变动;二是股权转移行为发生在一个民事主体即公司法人内部。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财产时已表现为货币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畴。
二、由不同的法律所调整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转让方式及转让条件。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调整。
三、转让条件不同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股权转让根据受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就内部转让而言,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或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但对外部转让来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登记部门不同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发生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如果认为股权发生转让就必须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那么,上市公司的股权每天都因股票的买进卖出而发生变动,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根据千变万化的股市来进行土地登记?
不过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转让股权时存在应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情况。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中股东变化的主要形式是退伙与入伙,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并不多见。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财产中,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因此对此类出资,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一般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五、发生税费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从上述区别和实践上讲,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因为股权转让中的实体资产转让内涵而认定规避了有关税费。任何税费的征收,都是对特定的交易而言,如,增值税是针对销售货物和相关劳务征收,土地税收是针对土地交易或保有征收。而对虚拟资本的交易,你如何划分哪是土地交易,哪是设备交易,哪是货物交易?如果说,股权交易逃避了有关土地税费,那么是否也规避了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
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是合法的方式,甚至是政策目的所在。而当前,以股权转让实施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十分普遍,也的确存在着开发商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活动,真正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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