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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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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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一、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公司让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公司让加班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加班的。加班需要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公司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是可以拒绝的,并且一般不视为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死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死亡公司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可以让该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如果有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等情形的,劳动合同会终止,公司可以不用再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上班打卡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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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有些场合,需要户籍证明,你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去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不收任何手续费,可能有些派出所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一张纸)如果采用“鸿达”户籍管理系统的,则这个户籍证明叫“户籍证明书”,其他版本的也类似。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像片的,但有个人像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如果不注明有效期的话,该证明没有有效期限制,使用时还是以公安机关登记为准,并不是以你提供的为准,这只能证明至你申请的当天。
  
3、这种户籍证明是为公民应急所使用,不是法定的证明。我们理解,不因为需要你户籍证明的人不想复印你的身份证或户口,这即可能复制到假的,也废纸张,因此叫你自己到派出所出具一份,而且是派出所盖章的原件,这更具真实性。
  
4、按照你问题上的描述,这个“户籍证明”仅指“户口本”复印件,不是上面所述“户籍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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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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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流程: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具体需要公证的内容不同,提供的材料、办事流程不尽相同,在办理事情前一定要打电话或亲自去公证处咨询,并做好记录,这样才会少跑路,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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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应该达到一定天数之后,单位应该主动联系员工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员工到单位签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如果联系不上员工,那么单位应该在公开平台上面发布公告,告知该员工因为什么原因于什么时间和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可以以拍照的方式保留信息,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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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公司如何证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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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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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几天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上班几天确认劳动关系是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要确认劳动关系,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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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日未上班,企业联系不上,邮寄地址不明晰,企业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企业: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现在查出肝病,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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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毕业证等学历信息,小李作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的时候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小李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小李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说明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或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有关条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尽管劳动者有患病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其他单方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主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约束,可以优先适用该条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之前在我们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了,然后是存在劳务关系的,现在老板让我挂靠,请问劳务关系加班劳动法库里有没有说明挂靠的情况呢?
[律师回复]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具体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为正确理解该规定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通过该规定可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仅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所产生的基本工作,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
而原劳动部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该规定又将劳动者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劳动部前后两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不同规定,使得司法实务中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出现较大差异。
为统一裁判标准,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予以明确。以下罗列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地方性规定,以了解司法实务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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