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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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公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公婆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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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婚姻解除和财产分配纠纷,通常是通过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或分歧较大,一般会平均分管,但需要综合考虑夫妻的贡献度、抚育子女的责任、照顾家人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过失等因素。如果一方因承担更多家庭义务而离开,有权向前配偶索要补偿。这体现了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尽量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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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需要分割财产,我想问一下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的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包括:
  第一是正确界别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专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家庭共有制度确定,家庭成员的专有财产涉及到某个家庭成员被指定接受的专属赠与财产或继承财产。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普通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是涉及继承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继承的本质是对被继承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再处分法律行为。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均可并存,但家庭关系解体后,共有财产必然分解归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是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族性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这种情形在现代社会中相对少见,但是不排除家族性企业在家族解体时所进行的析产活动中适用该规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家族性财产没有直接处分权,此时的析产应以夫妻家庭为一个主体并按照家族内部的产权分割协议将某部分财产划归家庭财产后,夫妻双方才有直接的处分权。
  第四是正确运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分析原则。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的,则按等份原则处理。
  第五是正确适用优先受让权原则。家庭财产存在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财产的区别。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或是对外处置变现后分割,均必须保护共有人内部的优先受让权。
  家庭析产的特殊规则包括:
  第
一,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需要进行婚内分割的除外。此时应当遵循的析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夫妻双方的此种分割不存在规避对外债务或转移资产的情形;二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三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四是请求分割的一方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办理而另一方不予同意的。
  但是,司法实践应当对此类情形予以审慎对待,对于存在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拒绝支持。
  第
二,婚姻关系被否决后不影响共同财产权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构成一般以婚姻关系的合法存续为前提。但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原同居当事人有权均等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第
三,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对婚内赠与的法律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地认可。婚内赠与和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等同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故该类婚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对涉及需要以登记方式确认权属的物权赠与时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如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方不得撤销。
  第
四,婚前或婚内受赠具有不同的析产规则。以不动产物权的受赠为例。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相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婚前受赠的法律效果以归属于个人财产权为原则,归属为家庭共同财产权为例外;而婚内受赠的权利归属原则恰好相反。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婚内受赠的法律后果还必须结合物权登记状态来确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目前家庭财产权“股份化”的主要法律根源。
  第
五,家庭财产权主体解体后的过错赔偿原则。根据赔偿权机制而获得的权益也是调整家庭财产归属的一项重要析产规则。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
六,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和司法终局裁判权。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授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家庭析产协议的效力高于一般析产原则。因此,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诉讼中,必须尊重司法权对此类协议的终局裁判权。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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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析产遗嘱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遗嘱中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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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假离婚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上,假离婚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便具备法定效力。假离婚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常常会弄巧成拙、弄假成真,纠纷不断。
二、假离婚能否按揭买房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我是学法律的,最近在做一份关于婚姻家庭案例分析的报告,希望大家能给我多提供一些素材,谢谢了。
[律师回复] 婚姻家庭案例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丈夫于1997年1月死亡,共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即被告周某、女儿名周某。原告自1997年开始患脑梗,还患有心脏病。2006年8月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被送入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直接进入敬老院居住。后原告搬入女儿周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自2010年3月起进入敬老院居住。2010年起,原告每月有老保人民币(下同)895元,但敬老院每月的最低的费用为1,400元,因为原告本人还需服药,扣除报销费用,原告每月仍需负担每月400元-500元的费用。原告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住在敬老院由他人进行护理,按照正常护理级别,原告应当提高到一级护理,如果再上一级护理,每月需要1,900元,但因为经济困难,故原告现只能按最低护理标准缴费。由于被告周某一直不负担赡养费(曾经负担过2个月的敬老院费用),2006年11月至今的敬老院的不足部分现都由女儿周某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每月负担赡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之子。原告与丈夫(于1997年1月死亡)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即被告周某、女儿名周某。原告现每月有养老金894.5元。原告自1997年开始患脑梗,还患有心脏病。2006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之后入住敬老院。后原告又搬入女儿周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自2010年3月起又入住敬老院。因敬老院每月的最低的费用为1,400元,原告本人还需服药,扣除报销费用,原告每月仍需负担每月400元-500元的费用。2006年11月至今的敬老院的不足部分现都由女儿周某负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其目前身体状况不佳,如果再上一级护理,每月需要1,900元的敬老院费用,但因为经济困难故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老多病,目前已经入住敬老院,期间需要经常就医,原告虽有养老金,但难以满足目前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到庭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应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孙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分析?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笼统,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考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分析
1、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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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一般规则包括:一是正确界别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专有财产。二是涉及继承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三是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四是正确运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分析原则。五是正确适用优先受让权原则。
特殊规则包括:

一,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二,婚姻关系被否决后不影响共同财产权的认定。

三,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

四,婚前或婚内受赠具有不同的析产规则。

五,家庭财产权主体后的过错赔偿原则。

六,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和司法终局裁判权。
因此,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家庭财产权的存在形态在某个时期可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或是个人财产的方式体现,但其归根结底的流转归属是个人财产权。为正确解决家庭财产权的分析纠纷,必须重视析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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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假离婚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上,假离婚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便具备法定效力。假离婚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常常会弄巧成拙、弄假成真,纠纷不断。
二、假离婚能否按揭买房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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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假离婚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上,假离婚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便具备法定效力。假离婚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常常会弄巧成拙、弄假成真,纠纷不断。
二、假离婚能否按揭买房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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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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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析产纠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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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析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5,在办理房管手续时需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各区略有不同)。注意:1、一般来说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那么房屋的归属权就归谁,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4,房管手续只要一人(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那一方)去办理即可、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各区时间不同)。3。房贷还清后,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归属权,那可以协商解决,另外一方来补偿。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的归属权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要竞价、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2,谁的竞价搞、如果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要补偿另一方资金才能获得房屋权属的,并缴交50元登记费,无需另一方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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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如何析产
共同所有的房地产由两个或以上的受托人共同持有并行使所有权,分为按份和共同拥有。按份拥有允许共有人按比例分割或出售房产,但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拥有则意味着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无法分割。在无法明确份额的情况下,房产应视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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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假离婚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假离婚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上,假离婚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便具备法定效力。假离婚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常常会弄巧成拙、弄假成真,纠纷不断。
二、假离婚能否按揭买房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你们好,请问哪些算共同财产呢?我一个朋友的共同财产边界不清楚,需要你们介绍一下,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怎样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形来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同事要回去分割自己家里的财产,说是他爷爷留下的财产给他,分割共有财产的析产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附:
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 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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