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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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吗

一、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吗

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实施。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有经营活动均受总公司指挥,对总公司负责。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

公司一般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若劳动者有过错性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若没有过错行为而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属于违法辞退,应支付女职工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病假期间公司将员工辞退可以吗

病假期间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公司将员工辞退是可以的。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错,则公司一般不能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病假期间的员工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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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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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签合同的。经过投标及评标程序,总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后,可以由其名下的分公司和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分公司签合同符合《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约,则最后承担责任的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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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中标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合法的,毕竟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我们国家经营活动方面是一体的,由总公司出面进行中标,然后委托分公司来进行合同的签订,当然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只不过如果日后关于这个中标合同发生一些纠纷的话,责任依然由总公司来进行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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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总计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路工程概况有以下几部分:   一、概述   二、建设方案   三、相关要求   四、投资估算   五、工期安排  例:省道大忻线大同秀女河村至山阴关岱岳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概况   一、概述  省道大同至忻州公路(编号206线)起点为大同市西花园,经朔州市、怀仁县、山阴县、朔城区,在忻州原平界河铺与北京至昆明公路(编号G108线)汇合,全长233公里。该段公路是纵贯我省南北的大运公路在朔州市境内的一部分,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的“三纵八横”公路主骨架中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朔州市境内的一条重要的经济大动脉为朔州市乃至全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该路段时1988—1990年修建的二级公路,经过十几年的运营,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重车的急剧增加家具了路面的破坏。路面出现了龟裂、松散、沉陷等多种病害,实测弯沉值也远超过了现有交通量要求的允许弯沉值;桥涵、防排水等构造物也不同程度的出现损坏。而且随着今年来交通量的急剧增长,经常出现交通拥堵现象。各种原因导致目前公路路况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交通运输的要求,本项目的事实将从根本解决伸到大忻线以及朔州市路网的整体运输情况。第一合同段项目部是这次大忻线路面改造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点位于大同秀女河村,起点桩号为K13+000,终点位于西小寨K28+000。全长15公里全部为二级公路,路基宽度12米。  任务依据:山西省公路局文件晋公计发[2008]585号“关于省道大忻线大同秀女河村至山阴关岱岳段路面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建设方案  此次项目以改善路面为主,完善排水防护和安保和安保设施,不提高技术等级,路面结构为(4+5)cm沥青混凝土面层;2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对原先水泥混凝土路段,将混凝土面板破碎后再按以上结构方案扑住路面。   三、相关要求  我项目部改造路段路缘石,按山西省公路局文件晋公计发[2008]585号文件的指示,均用矮墙,矮墙顶宽50cm,高度为40cm。原混凝土路面面板破碎约为4473m3。   四、投资估算  根据建设规模及标准,此次路面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计划投资为4000万元,工期为三个月。   五、工期安排  根据招标文件,我单位计划本标段2021年4月1日开工,2021年6月15日竣工。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我单位施工生产能力,经工程人员认真分析,并制定以下几个总工期时间:  2021年3月14日一一2021年3月31日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021年4月1日一一2021年4月30日完成矮墙砌筑工作。  2021年4月25日一一2021年5月20日完成水稳碎石底基层。  2021年5月6日一一2021年5月25日完成水稳碎石基层。  2021年5月16日一一2021年6月10日完成沥青下面层。  2021年5月25日一一2021年6月15日完成沥青上面层。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勘察和地质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六)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鼓励、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在任命或者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三十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等。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二十四条(设计总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的;
设计总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或者经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可以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
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
第三十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
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标未招标、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咨询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咨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它参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监督;
(八)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档案归档及竣工验收备案;
(十)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条件。可以提交当前阶段按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图纸。
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
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记录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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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公司中标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总包公司中标分公司签合同当然是可以的,只要总公司把所有的权利委托给分公司,那么就可以由分公司来进行签订相关的合同;但这份合同由分公司签,但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属于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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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中标总公司签合同是否合法
分公司中标之后由总公司签合同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谁中标就由谁来签合同,如果参如果参与竞标的是分公司,那就说明客户看中的也是分公司各方面的资质,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有总公司来完成的话,这样的做法涉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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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是不是单位总工程师?
[律师回复]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检举和控告,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规程。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支付保险费,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没有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高级职称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得施工,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有规定吗。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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