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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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什么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什么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包括:

1、程序正当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什么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一味地机械式地使用法律条文,需要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法律思想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三、行政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含义为:具有法定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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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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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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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以承担社会责任应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为工伤。不要轻易地把职工推出去。工伤保险从民事责任发展到雇主责任以至目前的社会责任,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其承担起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2、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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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从工伤认定原则的含义不难看出,劳动保障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会判断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上。这“三工”原则即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另外,工伤认定原则还包括无过错原则等。单位没有替工人申请的,工人不要一味等待,可以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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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许员工个人用于核算交纳社会财保费的薪酬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则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许个人应该交纳的社会财保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普通薪酬数据相挂钩。它是依照员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一切薪酬性收入所得的月普通额来断定的。每年断定一次,且断定今后,一年内不再改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刻,一般是在7月。企业一般以企业员工的薪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一半则以自己上一年度的月普通薪酬为个人交纳社会财保费的薪酬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财保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份额。缴费份额,即社会财保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财保法》对社会财保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详细清晰的规则。依照我国现行的社会财保相关方针的规则,对不同的社会财保险种,我们施行不同的征缴份额。社保交纳有什么规定
1.份额财保费制。这种方法是以被财保人的薪酬收入为准,规则必定的百分率,然后计收财保费。选用份额制,本来社会财保的首要意图,是为了补偿被财保人遭受危险事端期间所丢失的收入,以保持其最低的日常,因而有必要参照其平常赖认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核算的依据。以作业为基准的份额财保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财保的担负直接与薪酬相联络,不管是雇主雇员两边担负社会财保费仍是其间一方担负社会财保费,社会财保的担负都表现为工作力的添加,其成果会导致排挤工作,然后引起赋闲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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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的含义及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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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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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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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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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存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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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落实不下去,执行力不够;
2、安全培训起不到实际效果,走过场;
3、安全生产管理全员参与主动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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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安全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落实管理措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自觉性;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这就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的自觉行动。
2、注重实效,强化培训,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制度通过分层次分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各级的安全教育,管理层提高HSE意思,执行层提高专业知识,操作层提高操作技能,从而达到全员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在潜移默化中强化安全意识,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3、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工作是全员的,安全工作是全方位的,安全工作是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是全天候的,一个项目从施工设计就要开始安全工作,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安全管理,检查、识别、评价并控制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不可断断续续,时紧时松,只要有生产就必须抓安全。
4、以人为本,注重激励,调动每位职工安全工作积极性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管理的动力和最终目标还是人。在生产过程中人的行为是占主导地位的,贯穿作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在安全管理中必须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以人为本。既要有一定惩罚措施,也要多运用正面激励,可以根据各级的安全责任制,对完成好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也可在各个班组中评选一批安全标兵,代表要涵盖各个基层,满足个人荣誉感,体现“全方位”的管理。
5、开展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实战化演练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并按班组成立活动小组。识别出可能存在危害的环境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组织监督落实。继续利用STOP卡等危害识别手段,及时改正不安全的行为,并能以隐患报告单的形式上报。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各项防范措施实效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意外事件的扩大和减小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必须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用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持续改进,确保应急设备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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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的含义是什么?
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应当是犯罪主体和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对于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上述犯罪构成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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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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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使用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使用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义县振安区抚顺县北镇市凤城市平山区松山新区古塔区溪湖区紧急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又没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紧急留置权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但对紧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却有一定的规定和说明。小编将会为您详细分析紧急留置权的相关问题。
一、紧急留置权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1、含义:紧急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又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其需要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为特殊成立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紧急留置权的作用日益凸显。
2、适用范围: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留置权的紧急行使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留置权需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为要件。但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绝对要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坚持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我国于《担保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承认了紧急留置权,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留置权的紧急行使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如果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其债权受偿。留置权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其发生的绝对要件。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的占有后始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为救济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而且,纵使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违反债务人移交动产占有的意思表示的,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对于紧急留置权至今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在《物权法》第230条仅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为已到期债权,并未作出任何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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