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需要给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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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需要给补偿吗?在试用期员工辞退原则上是不需要补偿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就需要对被辞退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需要给补偿吗

一、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需要给补偿吗

试用期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一分为二的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试用期员工被合法辞退。

(1)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具体表现,具有合法有效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员工对此确认无异议。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在试用期间,公司与新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支付一次性的补偿金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协议后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再支付补偿金。

(3)在试用期间,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名辞退员工,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时、员工被劝退的,双方存在分歧与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来解决。此类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会败诉。最后,公司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以员工满月考勤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2、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辞退。

其一,因公司强令指挥,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安排新员工工作时,员工有权拒绝执行,此时公司若以员工合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辞退员工就是违法的。

其二,公司在试用期间,没有按合法约定按时足额为新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费、或者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等,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这种情况是公司违法在先。

当公司违法辞退员工时,将面临着支付赔偿金,即2N,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试用期辞退权利的限制

在实践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对其主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他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非专为试用期内解除而设,且操作及证明又是另一极为复杂的问题,故暂不展开分析。需明确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二者在证明上有较大区别。在此项中,可分“录用条件”和“证明责任”两个层次进行提示。

1、内容要求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三类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A、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录用条件

伪造简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客观上使用人单位未能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劳动者。这类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既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B、约定的录用条件

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可分为主观考核和客观标准两类。主观考核通常由上级领导或其他同事对劳动者一定期间内的工作情况做出评语或评分;客观标准则是设定可量化的业绩指标或条件,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或达到某一结果。

录用条件的设置主要指向后续的证明责任。主观考核意见或评分,在举证上较为困难,将在下文“证明责任”中具体说明;可量化的客观标准作为录用条件的,在证明材料上一般不存在太多障碍。

2、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呈现,通常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另行签署的承诺文件为依据。但在实践中,部分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也未另行签署承诺文件,仅在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文件中说明试用期考核要求。对于采用内部制度文件告知录用条件,但员工未签字确认知悉的情况,可能不被认为能够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需要给补偿吗?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单位属于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此时就不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而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一般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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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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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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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刚进入一家钢筋场,还在试用期的他就已经被辞退了,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吗?
[律师回复] 试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法律对试用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约定条款均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要满足这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否则,将面临很大的用工风险。
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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