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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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办?

一、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办?

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开发商交不了房怎么办

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应当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租房签合同房东违约了怎么办

租房签合同房东违约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一、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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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出卖人恶意违约相同,在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出卖人也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即在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也是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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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开发商的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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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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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分情况处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你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申请开发商破产,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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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想与某公司联手开发新的项目,为了阻止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委托B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恶意磋商,开发更先进的项目,并且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使得乙公司与某公司断绝了来往,甲公司趁机与某公司联手进行了新的项目合作。当甲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以后,B公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表示暂时不进行合作开发,为此,乙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乙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乙公司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呢?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上损失责任。缔约上损失责任也称缔约损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并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相互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的反映,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上的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者恶意而使得将要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发生一些损失,这些损失不然要有人来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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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失构成上,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损失存在;有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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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害时如何通过工商执法机构维权
首先,尽量保存证据。然后,当你认为凭借自身能力已无法从经营者处讨还应有权益时。

一,拨打12020。当然这个电话不是百分百能够接通,请在上班时间多试几次。

二,拨打12020非紧急求助热线。

三,通过邮寄书信的方式向工商局提供申诉举报材料和相应证据。

四,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保护部门。(消协什么的其实只是工商局的附庸)相信我,如果你真的是一般的消费者(你不是职业打假人),而且你的权益真正受到了侵害。工商局会尽量为你做主的。即便有时候你并不在理。工商局多半会强压经营者赔偿的。消法是向消费者倾斜的。工商机关基本也是向消费者倾斜的。但是,不要指望
第一天投诉
第二天就有结果,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时间。北京的申诉处理时限是,7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然后45天做出结果。45天是所有北京执行的规定里最短的一个。以上的先决条件是:当你的权益真正受到了侵害。当你的权益真正受到了侵害。当你的权益真正受到了侵害。还不行的话,你还可以呢。
案例分析
某烟草公司与某农科业服务站签订合同,约定由生产商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甲基托布津”产品,后产品被工商局查处,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被工商局查处罚款的事,烟草公司没有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在缴纳了部分罚款后,烟草公司向某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其60000元。
【分歧】
就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这种损害后果是由行政处罚造成的,行政处罚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因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违约,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损失,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农科业服务站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货物,其提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导致烟草公司被处罚,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在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后,没有告知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导致农平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无法在行政处罚中行使抗辩权,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烟草公司也应承担一些。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科业服务站违反了其作为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
(一)本案是一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烟草公司、农科业服务站以及合同中的供货方农化公司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签订的合同,是约定由
第三方(即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货物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性质,由于农化公司供应的货物侵犯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责任应为合同领域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本案烟草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因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进行的行政处罚所致,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此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烟草公司在受到损失后,依《合同法》向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条件,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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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即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货物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性质,由于农化公司供应的货物侵犯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责任应为合同领域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本案烟草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因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进行的行政处罚所致,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是造成此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烟草公司在受到损失后,依《合同法》向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条件,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开发商有违约行为,违约金该如何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购房者应首先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对上述违约责任的处理约定,如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按法律规定可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逾期交房
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4、变更规划、设计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阅本节第四项退房纠纷的处理),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6、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行为日万分之二点一)。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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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违约怎么处理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获违约赔偿。若放弃解除权,可依据合同向仲裁机关或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约。开发商拒执法院判决,购房者可申请强制执行。购房需谨慎,了解风险,依法维权。避免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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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正常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分别是:屋面漏水,保修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保修1年;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1个采暖和供冷期;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六个月;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当房屋整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购买者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退还购房款本息外,还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商标被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注册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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