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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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一、上海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贵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上海房屋动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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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0年1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原则通过)沪高法(2000)687号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管辖。5.审理中,对于涉及拆迁协议中未的私房产权人、公房使用权人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原告未就拆迁协议,仅要求拆迁安置的除外。6.拆迁人委托拆迁,被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7.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人民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8.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拆迁协议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应判令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价值的货币。9.私房所有人放弃保留产权,且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私房所有人签订协议致引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有效;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协议致引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无效。10.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侵犯其他使用人应有的被安置权,其他使用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安置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并判令拆迁人予以安置。11.私房所有人和个体工商户不一致的,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处分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就此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或要求安置的,应予支持。12.私房所有人的子女、亲属或其他同住人非经私房所有人明确委托,以私房所有人的名义签订协议,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处分私房所有人的财产并取得安置补偿,私房所有人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异议的,不以视为委托或授权为由驳回私房所有人的诉讼请求。13.拆迁双方在房屋拆迁裁决未撤销的情况下,又签订拆迁协议,后以拆迁协议纠纷诉至,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以裁决未撤销作为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14.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引发纠纷诉至的,人民不以已过拆迁期限为由确认拆迁协议无效。15.拆迁协议中明确不予安置或者未明确是否予以安置的被拆迁人提讼,未要求确认协议效力,仅要求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审理中可就其应否安置作出判决,而不审查协议的效力。拆迁人因此而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应告知其另行。16.拆迁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人民可予以支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适当减少的,人民可予以支持。17.协议对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约定低于有关规定的,按规定;高于有关规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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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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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亲戚在青海,他们那边的房屋要被拆迁,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
  
(一)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四)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是:
  
(一)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
  
(二)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
  
(三)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计时点的本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四)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自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被征收人之后2个月止。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伪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保障等部门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但是我对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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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补偿看户口吗
上海的拆迁补偿通常不直接涉及户口因素,主要依据房产的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但在特殊情况如住宅困境家庭申请补贴时,户口簿可能有所影响。若土地为集体所有制,户口情况会影响增收。补偿标准通常基于房产证书,非法建筑部分不予补偿。面对拆迁,需了解项目背景和性质,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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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乌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乌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量裁标准——《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0号),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实施。它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这一规定计算的补偿结果,住宅房屋调换新建商品楼,有证房能够实现“拆1补1”,无证房“拆1补0.5”,以一户普通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例:主房80平方米、凉房60平方米,可以调换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加5万元的货币补偿,或可调换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楼房。在具体的拆迁运作过程中加上奖金、构筑物等其他补偿,要高于这一标准,以“千禧苑”小区为例,有证房得到了“拆1补1”,无证房得到了“拆1补0.6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是等价有偿的原则,事实上,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标准确定的补偿额已高于实际市场售价30%以上,客观上保障了被拆迁人权益,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乌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乌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量裁标准——《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0号),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实施。它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这一规定计算的补偿结果,住宅房屋调换新建商品楼,有证房能够实现“拆1补1”,无证房“拆1补0.5”,以一户普通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例:主房80平方米、凉房60平方米,可以调换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加5万元的货币补偿,或可调换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楼房。在具体的拆迁运作过程中加上奖金、构筑物等其他补偿,要高于这一标准,以“千禧苑”小区为例,有证房得到了“拆1补1”,无证房得到了“拆1补0.6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是等价有偿的原则,事实上,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标准确定的补偿额已高于实际市场售价30%以上,客观上保障了被拆迁人权益,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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