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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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什么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什么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1、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当时提供的材料证件经公司查证全部都是虚假的,该职工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自己的工作任务,并且经过警告以后不改正的,除了这些情形之外,公司无权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

3、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穷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未婚怀孕解除劳动合同行么

未婚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不行,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辞退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了,劳动者可以到原用人单位请他们帮忙重新出具一份,通常情况下,通常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办理的。

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劳动合同文本丢失,通常可以凭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佐证相关事宜,确实需要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到原用人单位,请其将公司保存的那一份取出来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对于什么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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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共同点包括: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虽然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具有上述共同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主要包括:一是实施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二是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剥夺,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三是所处的行政程序阶段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点,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分析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之所以难以界定,其根本原因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具备“物理性”特征存在争议。这一争论如果得不到解决,会直接影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学者将行政行为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认为“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有学者将是否具备“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定的重要标准,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发生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使用物理力量直接强制,也包括以物理力量为后盾迫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仅从物理性特点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然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究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
与国外的即时强制作相近研究,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概括也各有不同,除了个别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定来看,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既可以是为了预防、避免违法行为或不利后果、危险状态的发生,也可以是为了控制违法行为、不利后果和危险状态的蔓延与扩大,还可以是为了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
其次,定义中所言的“暂时性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所要达到的状态,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达到了预期控制的效果,无论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量,此种行为就应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警察的传唤并未对相对人施加任何具体的物理性力量;
最后,虽然行政强制措施不必然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却是具备物理性的动态过程。
三是,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其重在控权,如果将是否做出“物理性”动作来界定行政强制措施,势必极大的缩小其范围,进而使一些行为不能被行政强制法所约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因为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发布强制性很强的“命令性”行为,比如海事管理中的责令禁止离港、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等,如果仅以不具备“物理性”而将其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将无从规制,相对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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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合同怎么强制解除
当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是可以强制进行解除的。比如说当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权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职工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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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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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医疗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第一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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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即被强制医疗人无人身危险性是解除强制医疗的主要条件,而我国关于无人身危险性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如把握不准确,将极大可能造成被强制医疗人出院后再度制造危险或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
对于该程序解除主要依赖强制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精神病鉴定,然而,由于医疗机构性质的限制,其所出具的诊断报告通常仅包括病理、症状等,很难对被治疗人是否还具备人身危险性作出结论。此外,本身对精神疾病也缺乏专业性的认识,因此不论是诊断报告或是鉴定意见都无法给提供有利的决策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为准确判断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前不仅要看评估报告,还应听取鉴定人、主治医生、心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治疗后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作出更合理、更专业的决定。此后,还应要求被强制医疗人住所地的社区等组织进行观察,一定时间内,按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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