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第三方劳动合同可以签别家的吗
1.同时签二家劳动合同,法律并未禁止。
所以签双份合同并不违反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已再次明确,员工可以签订双份合同。
如其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就允许员工可以多份劳动合同。
签双份合同是否对在职的任意一家公司造成损害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双份合同并不必然造成对在职企业的实际损害。
如有的员工兼职,在业余时间打工,法律是不禁止的。
(2)双份合同,如兼职公司的工作,影响了现在职工作的工作,并是已严重或经在职公司教育后,仍不改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见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
(3)兼职工作,对在职企业造成损失的,兼职企业具有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在职企业举证,一般在职企业很难举证。
(4)综上,兼职工作并不违法。
只在给在职企业造成实际损失或严重影响时,才具有赔偿责任。
即兼职赔偿是有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签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不过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如果还处于试用期的,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但是如果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并且与劳动者约定了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则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之前不能提前辞职,否则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自行填补内容,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签订“空白合同”时,员工应该慎重考虑,是否要入职这样的单位。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疑问,并要求公司协商、补全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再签名捺印,尽量避免签署空白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应当要求公司将填写好的完整劳动合同发给自己检查,并且核对公司填写的内容,是否自己的待遇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要求公司立刻补正、更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签了第三方劳动合同可以签别家的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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