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签的合同成年后有没有效,法律上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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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签的合同成年后有没有效,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未成年时签的合同成年后有没有效,法律上如何认定

未成年时签的合同,如果签订时属于无效合同,不会在行为人成年后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没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未成年签的合同是有没有效合同

未成年签的合同不一定有没有效,要分情况分析:

一、如果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则是无效的。

二、如果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则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其签订的是纯获利益或者与自己的智力相符的合同,则合同是有没有效的;

如果其签订了合同经过了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也有没有效;如果没有没有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三、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则是有没有效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签订的合同有没有一部分无效,合同有没有效

签订的合同有没有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没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未成年时签的合同成年后有没有效,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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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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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及个别需要登记的动产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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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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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预计第二年4月份结婚,需买一套房子以作结婚用。于是,甲与乙订立一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以一定价格卖给甲,所附条件是如果甲第二年4月结婚,合同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之前,乙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恶意阻止甲的婚事,使甲确定的不能在第二年4月结婚。这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即甲要买乙的房子。但这对甲来说可能并不公平:“我买房就是为了结婚,现在我近期可能结不了婚了,法律却强制我买房子。这岂非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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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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