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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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

一、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工伤以后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用于工伤赔偿

司法鉴定所做出的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是不能够用于工伤赔偿的。

如果读者还需要获得更多相关信息,能够在律图网上进一步了解咨询。

二、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工地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首先是需要明确一下是否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所规定的工伤范畴,确实能够确定为工伤的,后续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付,至于具体赔付的项目范围以及标准,还需要根据劳动者生前的工资状况确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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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昨天晚上醉酒驾驶,虽然没被抓到但是心里一直很不安,请问醉驾什么情况能认自首
[律师回复] 轻微肇事逃逸末伤人拘役3个月至6个月,如果伤人或死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
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2015年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核心内容: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分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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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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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不够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不足,看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一些误工费,手术费协商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是给付的。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确认之诉能够调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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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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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下能够变更抚养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工伤认定证据不够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不足,看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一些误工费,手术费协商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是给付的。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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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不够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你承诺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年限,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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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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