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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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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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

一、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无效合同的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无效合同的债权不可不可以转让。

转让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无权代理合同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不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不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不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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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可不可以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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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留置权怎么行使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怎么行使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质权、抵押权各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留置权因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发生效果,只要债权人占有而不给付或者返还留置物,则留置权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留置权的行使不受债权人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留置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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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限制有哪些,留置权可以如何行使
1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2 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 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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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运人怎么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承运人怎样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运人怎样行使留置权问题解答如下,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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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可以使用留置权的合同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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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二、承揽人性是留置权的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
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乙已经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如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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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包含哪些法律根据
[律师回复]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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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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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承揽人怎样行使留置权呢?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做人在2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做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项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做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做人应付款额的,归定做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②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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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留置权合同有哪些?
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施工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其他合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留置权的话,当事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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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能怎么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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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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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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