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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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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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擅自离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擅自离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擅自离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擅自离职会有以下法律后果:

1、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工正确离职的方法有哪些

职工离职的,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单方面离职的,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后离职,如果是试用期员工的,则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但如果员工是因为单位存在以下原因离职的,则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工伤离职后有哪些补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擅自离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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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岗怎么处理 首先,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有实际数字证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擅自离职,没有办完合法手续,出现相关劳动方面问题,劳动者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员工要离职法律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 【事件经过】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店铺3名营业员,7月10日竟无一人上班,经邻铺员工报告营运部查实,应当小王到岗上班,迅速联系小王一直未果,领导不得不临时调其他员工顶班,之后一直无法联系到小王,7月15日营运部提报小王擅自离岗暂扣工资,等待其到店铺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携家属到公司大吵大闹,质问为什么不发工资。由于店铺销售人员随意性很强,很多员工没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让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工资全部扣除,很多员工私自离职后也就不再要工资。困惑点:对擅自离岗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如此著名企业集团咋会用“不成文”规定约束职工?营业店铺是企业的延伸,对外代表本企业形象,营业人员突然脱岗致使店铺关门闭户,这是个很严重的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只能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规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广大职工遵守的规矩暗藏在保险柜里。没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现本案职工这样的“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责任并不在职工,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没有向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擅离职守超过3天应当迅疾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从7月10日至15日擅自离岗,旷工已经达到6天,拒不与公司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义务,依据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必要发函催促小王来上班,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要求小王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在7月14日送达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并留存已经送达的证据,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发工资了事。这些措施应当进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公示执行。小王携带家属来到公司大吵大闹,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如果是我们管理人员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职守,不予作为,就应当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依据单位规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不如此处罚就无法锤炼出过硬的企业管理精英队伍,就无法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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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发生自行转租时,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致受到影响;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时终止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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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
员工擅自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很可能会回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等并且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这时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其家属极有可能把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推到公司、用人单位身上。

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三,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首先,制定规范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的交接工作、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同时,制定详细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要求员工填写部分,要包含员工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住址等。员工入职时,应当让其明确填写以上资料,并注明当以上员工资料、通讯方式、地址等发生变动的时候,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有员工本人负责。
其次,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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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有必要的时候,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敏感、容易接触到公司机密、技术的部门、岗位的员工。同时,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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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是什么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是指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转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是明显的。对转租人一方,其转租行为往往具有两种主观心理状态,其一是明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是故意违反租赁合同擅自转租,二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而造成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转租人也是具有过错的当事人。所以,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依法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索赔损失。《合同法》也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是法律的一致性规定。因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行为,直接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损害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房屋在客观上形成多层次占有,从而使得房屋的毁损程度的可能性加重,增加了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但是,如果该无效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尚未交付的租金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是否也应该返还。而房屋租赁的一个特点,就是承租人对他人房屋的使用收益,这种使用收益乃是基于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占有状态下发生的,这种使用收益如果是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也应该属于返还的标的。合法转租是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非法转租是承租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后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引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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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有实际数字证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擅自变更法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要办理税务变更。
(2)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办理工商注销
1、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注销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申请工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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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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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提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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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岗怎么处理 首先,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有实际数字证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擅自离职,没有办完合法手续,出现相关劳动方面问题,劳动者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员工要离职法律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 【事件经过】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店铺3名营业员,7月10日竟无一人上班,经邻铺员工报告营运部查实,应当小王到岗上班,迅速联系小王一直未果,领导不得不临时调其他员工顶班,之后一直无法联系到小王,7月15日营运部提报小王擅自离岗暂扣工资,等待其到店铺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携家属到公司大吵大闹,质问为什么不发工资。由于店铺销售人员随意性很强,很多员工没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让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工资全部扣除,很多员工私自离职后也就不再要工资。困惑点:对擅自离岗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如此著名企业集团咋会用“不成文”规定约束职工?营业店铺是企业的延伸,对外代表本企业形象,营业人员突然脱岗致使店铺关门闭户,这是个很严重的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只能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规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广大职工遵守的规矩暗藏在保险柜里。没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现本案职工这样的“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责任并不在职工,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没有向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擅离职守超过3天应当迅疾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从7月10日至15日擅自离岗,旷工已经达到6天,拒不与公司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义务,依据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必要发函催促小王来上班,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要求小王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在7月14日送达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并留存已经送达的证据,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发工资了事。这些措施应当进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公示执行。小王携带家属来到公司大吵大闹,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如果是我们管理人员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职守,不予作为,就应当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依据单位规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不如此处罚就无法锤炼出过硬的企业管理精英队伍,就无法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员工擅自辞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第一,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 员工擅自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很可能会回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等;并且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这时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其家属极有可能把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推到公司、用人单位身上。 第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第三,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首先,制定规范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的交接工作、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同时,制定详细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要求员工填写部分,要包含员工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住址等。员工入职时,应当让其明确填写以上资料,并注明当以上员工资料、通讯方式、地址等发生变动的时候,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有员工本人负责。 其次,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再次,在有必要的时候,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敏感、容易接触到公司机密、技术的部门、岗位的员工。同时,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企业在招聘员工的同时,可以同时考虑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包括学历、身份证等),选择适合、符合本企业企业文化的员工;在薪酬制度方面,渐进式、具有吸引性和增长空间的薪酬设计,能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同样,良好的企业福利,也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第一,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 员工擅自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很可能会回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等;并且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这时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其家属极有可能把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推到公司、用人单位身上。 第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第三,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首先,制定规范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的交接工作、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同时,制定详细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要求员工填写部分,要包含员工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住址等。员工入职时,应当让其明确填写以上资料,并注明当以上员工资料、通讯方式、地址等发生变动的时候,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有员工本人负责。 其次,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再次,在有必要的时候,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敏感、容易接触到公司机密、技术的部门、岗位的员工。同时,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企业在招聘员工的同时,可以同时考虑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包括学历、身份证等),选择适合、符合本企业企业文化的员工;在薪酬制度方面,渐进式、具有吸引性和增长空间的薪酬设计,能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同样,良好的企业福利,也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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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有工资吗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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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擅自离岗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有实际数字证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擅自离职,没有办完合法手续,出现相关劳动方面问题,劳动者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员工要离职法律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 【事件经过】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店铺3名营业员,7月10日竟无一人上班,经邻铺员工报告营运部查实,应当小王到岗上班,迅速联系小王一直未果,领导不得不临时调其他员工顶班,之后一直无法联系到小王,7月15日营运部提报小王擅自离岗暂扣工资,等待其到店铺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携家属到公司大吵大闹,质问为什么不发工资。由于店铺销售人员随意性很强,很多员工没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让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工资全部扣除,很多员工私自离职后也就不再要工资。困惑点:对擅自离岗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如此著名企业集团咋会用“不成文”规定约束职工?营业店铺是企业的延伸,对外代表本企业形象,营业人员突然脱岗致使店铺关门闭户,这是个很严重的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只能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规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广大职工遵守的规矩暗藏在保险柜里。没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现本案职工这样的“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责任并不在职工,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没有向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擅离职守超过3天应当迅疾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从7月10日至15日擅自离岗,旷工已经达到6天,拒不与公司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义务,依据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必要发函催促小王来上班,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要求小王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在7月14日送达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并留存已经送达的证据,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发工资了事。这些措施应当进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公示执行。小王携带家属来到公司大吵大闹,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如果是我们管理人员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职守,不予作为,就应当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依据单位规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不如此处罚就无法锤炼出过硬的企业管理精英队伍,就无法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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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离员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确定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可以辞退。 【事件经过】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店铺3名营业员,7月10日竟无一人上班,经邻铺员工报告营运部查实,应当小王到岗上班,迅速联系小王一直未果,领导不得不临时调其他员工顶班,之后一直无法联系到小王,7月15日营运部提报小王擅自离岗暂扣工资,等待其到店铺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携家属到公司大吵大闹,质问为什么不发工资。由于店铺销售人员随意性很强,很多员工没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让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工资全部扣除,很多员工私自离职后也就不再要工资。困惑点:对擅自离岗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如此著名企业集团咋会用“不成文”规定约束职工?营业店铺是企业的延伸,对外代表本企业形象,营业人员突然脱岗致使店铺关门闭户,这是个很严重的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只能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规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广大职工遵守的规矩暗藏在保险柜里。没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现本案职工这样的“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责任并不在职工,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没有向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擅离职守超过3天应当迅疾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从7月10日至15日擅自离岗,旷工已经达到6天,拒不与公司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义务,依据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必要发函催促小王来上班,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要求小王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在7月14日送达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并留存已经送达的证据,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发工资了事。这些措施应当进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公示执行。小王携带家属来到公司大吵大闹,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如果是我们管理人员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职守,不予作为,就应当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依据单位规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不如此处罚就无法锤炼出过硬的企业管理精英队伍,就无法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办 第一,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 员工擅自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很可能会回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等;并且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这时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其家属极有可能把责任以及赔偿问题,推到公司、用人单位身上。 第二,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第三,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首先,制定规范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完相关的交接工作、离职手续,方可离职。同时,制定详细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要求员工填写部分,要包含员工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住址等。员工入职时,应当让其明确填写以上资料,并注明当以上员工资料、通讯方式、地址等发生变动的时候,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责任有员工本人负责。 其次,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再次,在有必要的时候,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敏感、容易接触到公司机密、技术的部门、岗位的员工。同时,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规章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除此之外,企业在招聘员工的同时,可以同时考虑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包括学历、身份证等),选择适合、符合本企业企业文化的员工;在薪酬制度方面,渐进式、具有吸引性和增长空间的薪酬设计,能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同样,良好的企业福利,也能加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员工擅自离岗的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员工擅自离岗怎么处理 首先,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其次,当员工擅自离职达到可以辞退的标准时侯,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至于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另外,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员工未到期离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如果员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到其他公司上班,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有实际数字证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如果擅自离职,没有办完合法手续,出现相关劳动方面问题,劳动者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员工要离职法律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 【事件经过】 某用人单位咨询,某店铺3名营业员,7月10日竟无一人上班,经邻铺员工报告营运部查实,应当小王到岗上班,迅速联系小王一直未果,领导不得不临时调其他员工顶班,之后一直无法联系到小王,7月15日营运部提报小王擅自离岗暂扣工资,等待其到店铺交接工作。7月16日小王携家属到公司大吵大闹,质问为什么不发工资。由于店铺销售人员随意性很强,很多员工没有任何征兆突然消失,往往让公司措手不及,所以公司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工资全部扣除,很多员工私自离职后也就不再要工资。困惑点:对擅自离岗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如此著名企业集团咋会用“不成文”规定约束职工?营业店铺是企业的延伸,对外代表本企业形象,营业人员突然脱岗致使店铺关门闭户,这是个很严重的行为。要预防和解决这样的问题,也只能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企业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不能容忍那些“不成文”的规定成行,更不能把需要广大职工遵守的规矩暗藏在保险柜里。没有依法公式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对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现本案职工这样的“大吵大闹”,笔者认为责任并不在职工,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科学不规范,没有向职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擅离职守超过3天应当迅疾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本案的小王从7月10日至15日擅自离岗,旷工已经达到6天,拒不与公司联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义务,依据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必要发函催促小王来上班,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还应当要求小王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在7月14日送达小王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并留存已经送达的证据,而不应当如此草率地暗地里扣发工资了事。这些措施应当进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公示执行。小王携带家属来到公司大吵大闹,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如果是我们管理人员有章不依,有令不行,玩忽职守,不予作为,就应当严肃管理人员的纪律,依据单位规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不如此处罚就无法锤炼出过硬的企业管理精英队伍,就无法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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