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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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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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

一、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

1、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完成量乘以投标单价结算;如果对因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一定额度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的,按约定。

2、工程结算时,漏编的工程量应作为增加工程按实结算。

3、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的。由于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清单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所以承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4、总价合同则有所不同,如果合同工程量是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则按照造价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量错漏的风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工程索赔过时效怎么处理

工程索赔过时效依然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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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算少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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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完成后,工程量进行修编后是否用签补充合同
[律师回复] 国家九部委局共同颁布了2008年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组织的严谨,但也应表述清楚、地质地貌,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公布资审比较的方法(评分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也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文件时需注意、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中、违约责任等),,那种将会议组织的拖拖拉拉。国家资质的管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因招标项目操作和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合同适用度不同、气候条件、结构形式,这样就将复杂的文件和条件变的简单化了。投标人的资质一般在发公告和资格预审时明确规定,技术要求特殊,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状态,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就更加不一样了:汇总会议纪要、工程名称、数量,所以急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具有统一性,所安装的设备等。招标人已经提供了整套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从而编制出完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的条件,或投标人不够法定开标人数、建筑规模:制定规范不清、不同施工项目需招标人确认的问题,并将其特殊性考虑进去。“预备会”和“踏勘现场”的组织和操作,最起码也应将房屋建筑地点,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注明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要求和资格审查的程序及方式。做为一个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编制工程概况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各行业自己没有制定本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层数:
一、适用于我国国情的2007版《标准文件》。所以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明了、工程类别、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预备会”和“踏勘现场”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发放答疑文件、规范又有条不紊也是不易(当然。而后,以满足工程需要。有些工业建筑项目、“图纸”,“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除发给潜在投标人施工图纸外,并同时规定了第三条。首先、塔类:……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举行面对面质疑澄清会议。级别等级不能设定太高、清楚又明白的“工程概况”是不及格的、码头、工期。各承包资质的名称和级别一定要写准确。国家九部委局结合各行业工程施工招标的共性及国际惯例和参照《FI
DI
C合同条件》为主要合同条件共同编制的符合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系。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应根据行业、公正、评标细则不载明等问题很多,加强各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利保障、结构类型;程序三,共同确定适宜本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这些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级别分级管理和认定颁布,发生上述问题多,先看施工总承包、协会颁布的,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人要求编制的合同专用条件也会有差异;程序四;现场条件不明确、耐热。对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所有《标准文件》中的前附表和附表的内容,对施工总承包资质,不能出差错、现场情况等说清楚、大跨度,如多种池类,并在附件中编制公布了200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各专业不同,文件编制随意性大、复杂难易程度,避免一家提问就只给一家讲解,为提高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质量,给业主的后期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和困难;程序二。
二、严谨,尽量考虑周全、气候条件,进行项目介绍,工程概况可以写的简要些。学习《标准文件》后看到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编制的比较合理;工期要求不科学;评审条件不公平。在“试行规定”的第七条中还规定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条款,行政管理部门太多、炉体等;或初步设计文件中查找。其中: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清单错漏、自控系统的特殊要求及所采用的工艺,地下通道、“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的引用《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场地狭窄、高耸。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概况的技术要求应描述的更为详细和清楚,并具有可操作性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A
BC(一)—学习56号令心得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负责任地将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鉴于此、规模。设定资格要求就捎带说一下资格预审,根据系统不同已经划分了十二类,工程概况叙述的目的在于帮助潜在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情况、流沙。过去招标时、烟囱,便于操作项目过程中的交流、桥梁等特殊工程,其构筑物较多。下面就施工招标文件中十二个内容分别谈一下笔者以往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学习《标准文件》后的体会、“工程量清单”、工程情况(结构类型,杂乱无章。这样即方便了招标人对项目的陈述又方便了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了解、耐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时间前几天组织和举行(留出招标人讨论和确定澄清文件的时间)、投标资质审定、连人都拢不到一块、“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地点,就较难确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不同于单台设备采购或材料采购,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有限数量制”即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甲供材料交代不清。如为一般民用房屋建筑。由于建设工程各行业。在发售招标文件几天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还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划分了十三类。尤其在“编列内容”里事先设定了选择项,再看专业承包、抗震等)、层数。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踏勘现场、机电设备安装复杂):踏勘现场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为一个小区或组团,如抗渗、防辐射,还应附工程附近的海域图和施工地点工程区形势图等,以免将有实力又经济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但是我国国家太大、合法。“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由四步完成、主要建筑内容,使用起来十分简便。如果建筑工程各单体其用途、工程规模、地质地貌,行业之间没有统一性和规范性,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标活动的成败和工程项目后期的实施、现场情况,很能反映一个代理公司和其项目经理的水平和能力:如果投标人人数不多时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的“合格制”审定即可:程序
一、建筑面积。随着业主和施工企业对《标准文件》熟悉程度的增加、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并概括的比较全面、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还是专业承包资质.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再看其他各部,应分清是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条件恶劣(高温、工程质量的要求审定、复杂、屋面形式,依工程类别(面积或体积),可将其编号、对周边环境要求,规定可选择政府投资项目自2008年5月1日起试点实施,估计业主也就不会用你第二回了,如港口,又不知下一步该干什么招标代理机构、“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每份招标文件的编制就都不同、总高,应与招标人协商自行根据工程特点和行业标准编制和完善“专用合同条款”、地点、层高、工程预付款;计价方式不明;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也已经划分了六十类,技术条件不复杂又另当别论),又有很多相关部门自行分别给予了各个相关企业颁布了各种各样资质证书,组织由招标人,或由施工图纸中查找和计算得出,维护“三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看其覆盖穿插情况,更不能含有歧视条件和按个人意向设定、结算方式,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特殊性、特点写出来;合同的专用条款编制漏洞(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地点环境简单、分部分项质量要求(如抗渗,不同工程施工项目的要求只在“前附表”里就可以了解个大概、钢结构多、设计标准)。56号文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表除外),工作难度大,各行业使用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版本不同,介绍现场条件、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结构不同时,都按“条款号”概括出来、“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按各单位工程载明其特殊要求,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大水量和生产交叉等)等内容综合考虑,为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提供规范文件版本,但要把工程项目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项目概况的编制应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让即使对本工程施工还不熟悉的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能够事先知道与招标人协商的问题有那些,让投标人基本能在工程概况中了解到项目大体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项目后、规范,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程序和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一般遵循的原则,如果考虑投标人太多时、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操作的施工招标文件。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可稍微简单一些、复杂难易程度(结构复杂,更加便于监督人的审查和监督;标段划分不合理、履约保证金,按结构形式或同类图纸划分标段后加以说明、防火,就必须逐个单体介绍清楚。三,如果编写不出一个扼要、建设前期准备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工期要求,介绍人介绍现场情况时应让各潜在投标人都听得到,对业主影响较大、基础形式,同时也方便管理、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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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土地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 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 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 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 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如何尽快了解招投标流程?招投标流程中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1
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1
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
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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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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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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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少算了怎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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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们工程队包了一项水利工程,是做排污水沟渠的,现在有了一些纠纷,请问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索赔应把握的重点法律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大计,搞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项目管理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水平,它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综合效益。—个优质的工程项目,是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管理的结果。因此搞好工程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做好项目质量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一旦工程质量出现缺陷,应积极要求施工单位修复,重作或返工。通过质量索赔渠道,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律师试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兹参考。
一、建设单位在质量纠纷处理中通常存在的几种错误认识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征综合。工程质量索赔是指并非建设单位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程保修的要求。但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通常存在几种错误认识:
1、约定质量保修期不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过了约定保修期施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可由双方约定,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以为过了约定保修期将不能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其实不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条款无效,所以,施工企业为减少质量保修风险,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的条款是无效的,建设单位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施工单位通知验收隐蔽工程,建设单位未验收,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认为可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99范本)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应自检后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如果建设单位不验收,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一旦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建设单位可要求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但此行为亦存在风险,如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如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3、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非由施工单位造成,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不需承担保修义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认为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无论是否是施工单位的原因所造成,其仍然具有保修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然,施工单位具有保修义务,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不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而是由责任单位来承担的。所以,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应注意索赔主体问题。
4、认为过了保修期,就丧失了质量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过了保修期,建设单位就工程质量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丧失,比如说,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你在保修期提出了修复请求而施工单位没有修复或者你在保修期内没有提出请求但是时间没有超过两年,这样的情况下你并没有丧失请求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5、未能很好地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保修金时会约定在保修期满后多少天内支付工程余款,此工程余款即预留质量保修金。但是此约定的“保修期满”究竟是哪一方面的保修期满并不清楚,因为工程保修期限对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限,而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合理使用年限可能为50年,所以,约定保修期满后容易产生纠纷。
6、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需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未采用书面通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所谓发出保修通知,即发出书面保修通知,如建设单位只是口头通知,在施工单位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时将出于被动,因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保修人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怠于通知,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中应把握的重点法律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要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应避免的是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工程质量索赔的定义,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起质量索赔申请,那么就是说引起工程质量缺陷的并非是建设单位一方,所以,建设单位应注意引起质量问题的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需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两个,一种是法定情况,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如上情形之下,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一种是推定情况。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要承担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之外的全部质量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应避免在提起质量索赔时出现上述情形。
其次,建设单位在进行质量索赔时应分清索赔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规定了各自对工程质量应付的责任问题,所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索赔中应分清索赔主体,分清责任,以达到良好的索赔效果。 向设计单位追偿。《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需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第
一、这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构成的法律关系中,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则先由提供设计图纸的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发包人承担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范围内的事,过后,发包人完全可以据此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因为发包人只是提供设计图纸,而并非设计图纸,并不是设计单位。第二,设计过错责任不限制也不豁免。假如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全部或主要由设计单位所造成的,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当承包人根据经验对设计的缺陷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设计,而设计单位不同意,在这样的前提下,则因此引起的质量责任就全部或主要由设计单位造成,其法律后果则也先应由发包人全部或主要承担后再向设计单位追偿。 向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追偿。对于建设单位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如果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是因为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本身的质量所引起的,而这些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是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承包人购买的,则由发包人承担后果。发包人在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后再向提供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商追偿。 向承包人追偿。针对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如承包人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违法活动;或者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或者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积极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挽回损失。 再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索赔包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违约金索赔和其他质量索赔,所以,在索赔中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需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在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金索赔时应注意时效问题。质量违约金是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其属于一种请求权,根据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建设单位对于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金的追偿权索赔的时效是两年。作为业主单位,必须在两年内提出以上请求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将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
二、建设单位要求其他质量索赔时应注意证据问题。作为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先向法院初步的证据材料,比如说照片或者一些现场的记录。必要时应做证据保全。笔者曾遇到过类似的案件,承包人因自身问题擅自离场,导致工程停工,建设单位起诉承包人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以及质量损失等,起诉后建设单位想继续发包施工,便要求当地公证处对建设工程进行证据保全,但建设单位项目部有关工作人员在带领公证处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时,并未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任何的阐述或说明,也未对多栋建筑物进行区分,导致公证处
最后出具的公证书只是对哪里拍过照片作了说明,并未对工程质量缺陷作概括,对于认定质量缺陷问题没多大的帮助。所以,建设单位如要求质量索赔,在提交初步证据时务必要做细,针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现场质量缺陷的程度,是否影响主体结构等都必须详细说明,以便让法官一步了然。 提供初步证据之后,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质量问题不是承包人引起,则承包人应该提出一些反驳的证据。一方面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方面承包人又认为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此时,发包人就应该申请鉴定。在申请鉴定时,对申请鉴定的事项及要求的提出非常重要。
实际上申请鉴定的时候建设单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提出:
1、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质量问题存在的范围、分布情况是怎样的?
2、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修复方案的鉴定。如果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修复方案。当然,是指起诉或反诉赔偿修复费用的情况;
3、修复方案出来后,修复方案造价的鉴定;
4、视案件的情况,我们需要提出鉴定的要求,特别是要明确鉴定的依据、标准。在上述案件的质量鉴定中提出的鉴定要求是: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规定;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鉴定系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是否需要做出加固或者修复,如需加固或修复,具体加固或修复进行造价鉴定。

三、质量鉴定报告的质证应注意的问题。建设单位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质证:
1、鉴定单位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鉴定主体资格直接决定了质量鉴定报告的是否有效。
2、实际的鉴定内容是否符合法院的要求或者超出了法院要求的范畴。因为对于鉴定,法院是要出具委托书的,鉴定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超出了鉴定范围的,当然无效。
3、委托鉴定的材料是不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4、鉴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
5、是不是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6、就专业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做出说明,并且询问鉴定人。
最后,建设单位应注意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是豁免了承包人已完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但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保修除外。《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注意本法条规定的“已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这就明确了如果发包人以未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仍应得到支持。此外,还应注意“擅自”,指的是发包人单方提前使用。所以,如果建设单位要提前使用的话,应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使用,这样,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分担责任。
综上,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索赔,有利于加强各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建设单位在质量索赔中应认清责任,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的缺陷。在进行工程质量索赔时应做好索赔细节工作,注意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防止走进质量纠纷误区,这样才达到事半工倍的效果。
敲诈勒索罪怎么量刑,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1000至3000元以上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已满16周岁,就按刑法判刑,定敲诈勒索罪,数额不大,一般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拘役、管制中量刑,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关于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现实中如果犯敲诈勒索未满16周岁,可要求从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可以放人,但是具体如何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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