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没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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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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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没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没有效

一、父母代签卖房合同有没有效

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只有没有在取得授权或者被代签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是有没有效的。授权必须有没有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没有明确授权别人代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醉酒后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有没有效的,法律上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没有“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条款,那么合同符合有没有效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没有效的。

但是,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被人忽悠签字,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醉酒的当事人酒醒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而不是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儿子代签合同有没有效

合同代签不一定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没有效。如没有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没有效;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如果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对于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没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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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父母代签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父母代签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是需要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代签合同是否有效
代替别人签合同,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否则代签合同就不能生效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儿子代母卖房,母亲称不知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次案情回顾:昌平区的尹成辉,为了将来儿子能上一所好的学校,尹成辉夫妻二人打算在东城区买一套学区房。2011年11月,尹成辉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选中了一套小两居,房主登记的是刘连红,但是房产证、户口本等手续证明均在其子张辉手中,到中介公司与尹成辉洽谈细节的也是张辉。当时,张辉说母亲刘连红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买房子的事情已经全权委托给他来办理了,并称加俩就他这么一个孩子,让尹成辉尽管放心。因是母子关系,再者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尹成辉尹成辉夫妻也都实地看过房了,所以比较相信对方。2012年2月1日,张辉作为和某的代理人,与尹成辉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连红将位于东城区某小区的508号房屋出售给尹成辉,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支付定金30万元,剩余房款190万元待过户当日一次性付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外,隐尹成辉尹成辉夫妻购房主要是为了让孩子上学,所以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刘连红需将房屋内的全部户口迁出,尹成辉将儿子户口迁入,之后双方再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刘连红逾期未将相关户口迁出,则按日向尹成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尹成辉便如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张辉向尹成辉出具了其代母亲签名的定金收据一张。之后的两个月,尹成辉一直在等待刘连红将户口迁出,并盼着儿子的户口能早日迁进去,可是左等右等都没有消息。2012年5月15日,尹成辉通过中介公司与对方预约过户日期。可是,令尹成辉尹成辉夫妻没想到的事,对方反悔了,刘连红称卖房一事她不知情,买卖合同无效。后尹成辉多次通过中介公司协商均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尹成辉尹成辉夫妻带着房屋买卖合同找到了 权咨询。在靳 助下,尹成辉将刘连红诉至东城区人民 双权作为尹成辉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判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经过审理,认定刘连红的儿子张辉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被告刘连红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尹成辉于2011年11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508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尹成辉名下,同时原告尹成辉支付被告刘连红剩余购房款190万元。被告刘连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尹成辉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70万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户口迁出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尹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没有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连红将全家的户口都迁走并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尹成辉也该在入学之前将儿子的户口迁入了购买的房屋内。 解析:本案是典型的因为代理权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儿子张辉究竟是否具有代理权呢 某的儿子张辉构成表见代理。据尹成辉介绍,中介公司承认当时太过相信张辉,并未让其出示刘连红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尹成辉尹成辉夫妻去看房时,刘连红就在家中,他说自己年岁大了,卖房的事情都交给儿子来处理。因此,尹成辉有理由相信张辉是具有代理权的,如果刘连红不同意儿子代为售房,就不会在尹成辉尹成辉夫妻看房时说出那番话。现在张辉突然说母亲刘连红从未给过其授权,母亲对售房一事不知情,买卖合同因不是母亲和某签字应为无效 ,通过看房过程中的所见所闻,且考虑到双方的利害关系,尹成辉有理由相信张辉是有代理权的,张辉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分析,代理行为既然有效,那么张辉代理其母刘连红与尹成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合同签订后,尹成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了30万元购房定金,并已将剩余购房款全部准备好,只等出卖人将相关手续迁出,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出卖人刘连红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履行合同约定,显然在代理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代理的后果应被代理人刘连红承担,刘连红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将户口迁出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另外,房产 认为,刘连红与儿子张辉串通毁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看房时,刘连红曾明确表示售房一事由儿子全权处理,现在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刘肌禒冠溉攉防圭狮氦饯连红与儿子一同反悔。刘连红称其对售房一事不知情,且合同也不是本人亲笔签名,张辉称确实没有得到过母亲的任何授权,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事实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可证明刘连红对售房一事是知情并且同意的。由此不难看出,母子二人毁约显然是有意的,二人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拒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尹成辉可以依法向,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 明,中介公司也并非没有任何过错。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并未认真审核张辉的代理权,没有要求其出示母亲刘连红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仅凭个人所述便轻信其具有代理权,显然中介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最终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中介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张辉是背着老人偷偷将房屋给卖了,且事后母亲对此行为不予追认,那么,儿子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既由儿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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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效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父母代签的卖房合同有效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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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父母代签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生活中,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并且调解不成要离婚时,离婚的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跟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不成的,方可提讼离婚。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扶养达成协议的,应该夫妻双方一起到民政部门履行相关的手续,领取离婚证。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书算离婚吗?
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解除婚姻关系还应以婚姻机关的离婚登记为准。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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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父母代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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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证在父母那,父母不给自己怎么办,父母有权利卖掉吗?
[律师回复]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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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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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父母买房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房协议书范本卖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位于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整)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房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三、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作文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特别约定:甲方:电话:乙方:电话:签定日期:年月日f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ff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f电话:电话:f签订日期:年月f日f签订日期:年f月f第一篇:购房协议购房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座落在房屋卖给乙方,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1、房屋四至界限:
2、房屋价格:大写
3、付款方式:元整,小写(。。元)。的间
4、购房之日前如有集体抵押贷款或个人抵押贷款,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购房之日后的一切责任、义务由乙方负责。
5、购房之日前,房产证、土地证如有抵押贷款,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更与本房屋无任何关系。
6、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决无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一切损失或违约金壹万元。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空口无凭,立据为证。甲方:乙方:中间人:二0年月日f第一篇: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书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购房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的位于大同路大同小区20栋3单元4-2号的住宅,建筑面积92平方米(以政府出具房屋面积)。
二、合计人民币:203000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元整),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甲方保证此房的水、电、气、闭路全部完善)。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金人民币190000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剩余1300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元整)将在办理产权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付清。甲方另开《收款收据》。
四、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产权。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7、此房以后升值利益与甲方无关。f
8、房屋交付后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
2、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3、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产权尚在办理中,乙方系自愿购买。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费为购房款的1倍。
2、乙方违约,没有按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费为购房款的1倍。
七、待房屋产权办理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乙方无法联系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广汉市人民。
九、甲乙双方所留电话,若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甲方签字:电话:年月日乙方签字:电话:年月日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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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
[律师回复] 对于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子女可否隔代继承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与叔叔一样,代父继承祖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A获得分配爷爷奶奶遗产权利提出了异议,叔侄之间起了纷争。日前,我市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叔叔侄子的继承纠纷案。老林夫妇共生育有5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B于1992年因病过世。后来,老林夫妇相继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对于老人留下的这套房屋,林老的4个儿子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们4人各得一份,但这份协议却没有提及已经过世的B的继承份额。B的儿子A在得知叔叔的遗产分配方案后强烈反对,他觉得自己作为老人的亲孙子,有权代替早逝的父亲分得祖父母的遗产。对此,叔侄争执不下。最终,林老的4个儿子一纸诉状将侄子A诉至。律师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B的儿子作为被告,是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的孙子,其父亲B又先于被继承人林老夫妇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而林老夫妇的4个儿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保留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A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经审查认定,案件的4个原告与被告皆系合法的继承人,叔叔和侄子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林老夫妇留下的遗产。该遗产按照有五个合法的继承人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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