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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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一、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劳动诉讼应当依据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领取等证据

2.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3.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怎样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首先未生效的劳动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即可:其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仲裁机构在作出裁决前,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劳动争议调解书能否诉讼

可以。劳动仲裁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15天限制。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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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举证的原则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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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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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诉讼阶段的查封与执行阶段中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执行查封申请书
执行查封申请书
一:执行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查封公司(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申请人:公司(或人)
执行查封申请书
二:执行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区路6号单元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年3月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年3月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年3月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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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如何举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如何举证,举证的原则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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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原告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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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如何举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如何举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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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管是用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那么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是不是哪方启动程序就该哪方举证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立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笔者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而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用该条例。实践表明,60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方处于高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日。虽然,在双方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生。仲裁庭和人民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生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鼓励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争议发生时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认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三)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表面上看,此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并无多大的约束。这是因为: 其 一,按照该规定,只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面文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 二,按照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行,劳动者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劳动报酬减少,再由用人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但这对劳动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原告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 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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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举证的原则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怎样举证,举证的原则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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