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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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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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是属于优先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我国民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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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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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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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交强险范围内什么要优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强险范围内什么要优先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的主要是在事故中直接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首先,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侵权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疑可以认定为赔偿义务人,因此,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执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除医疗费限额以外的其他费用,这就要求在收到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后,应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的伤情等进行必要的审查。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以上,且受害者的伤情明显构成八级以上伤残(如造成植物人、截肢、双目失明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执行,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决结果产生后再行结算。如此,既体现了司法为民、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司法理念,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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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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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侵权赔偿标准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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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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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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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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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什么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具体有什么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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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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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承包人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适用于各类可支付或拍卖的建设工程。此权利仅限于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且仅针对其承揽的建筑工程和未付清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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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范围应该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乃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优先签订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买卖契约,无需义务人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经确定为侵害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理由
从便于诉讼的角度,特别是考虑到举证原则的不同,以违约之诉提讼则更有利于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违约之债提讼,承租人只需证明存在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可,即房屋已经出售即可,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承租人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才能够免责,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之诉,承租人不仅要证明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同时还需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通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给承租人加重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负担。因此,以违约之诉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搬家损失,即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迫搬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在租赁房屋出卖时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则在购买后,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无需支付房屋,减少该部分租金的支出;
3、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房出卖时所定的价格与该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具体司法实践而言,应区分两种情况,其
一,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合同到期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其
二,如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则以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卖时的价格之差为准计算承租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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